兩名越獄重罪犯仍在逃;一人第三次「脫逃」,一人曾參與綁架殺害11歲兒童

遼寧省凌源第三監獄昨天發佈協查通報,稱兩名罪犯越獄:

  • 一名脫逃罪犯叫王磊,該犯因綁架罪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2017年12月減為無期徒刑↓↓

两名越狱重罪犯仍在逃;一人第三次“脱逃”,一人曾参与绑架杀害11岁儿童
  • 另外一名脫逃罪犯張貴林,因搶劫罪被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公開資料顯示,該人曾犯過兩次脫逃罪↓↓

两名越狱重罪犯仍在逃;一人第三次“脱逃”,一人曾参与绑架杀害11岁儿童

此前報道↓↓

今天,重刑犯從監獄逃脫:偷獄警衣服利用衣服內門禁卡逃出

遼寧警方發通報稱,如發現此二犯,立即撥打110報警,對提供線索毎抓獲一名罪犯,獄方將給予十萬元人民幣獎勵

目前掌握的情況顯示,他們還在遼寧境內,沒有出省。

两名越狱重罪犯仍在逃;一人第三次“脱逃”,一人曾参与绑架杀害11岁儿童

越獄細節披露

两名越狱重罪犯仍在逃;一人第三次“脱逃”,一人曾参与绑架杀害11岁儿童

目前網絡上針對逃犯逃脫的原因披露為:兩名犯人逃走時偷走了獄警的衣服,利用衣服中所夾帶的門禁卡逃出監獄。


知情人士透露:這個情況到目前還沒就是進一步核實,監獄調查反映嫌犯可能破壞窗戶、鐵柵欄之後脫逃。

逃犯之一王磊:曾參與綁架殺害11歲兒童

相關刑事裁定書顯示:

罪犯王磊曾於2013年12月參與綁架殺害一名11歲兒童。王磊的朋友屈登奎因瑣事對鄰居心存不滿,遂產生綁架對方11歲的兒子以勒索錢財之念,並糾集王磊參與。

作案過程

2013年12月26日15時許,屈登奎乘坐王磊駕駛的麵包車,在男童放學回家路上等候,男童經過時,屈登奎下車將其強行帶入車內,王磊駕車開到一片稻田地。隨後,王磊用屈登奎的手機與男童的家長取得聯繫,要求準備贖金50萬元並威脅不許報警。為防止罪行敗露,屈登奎提出殺人滅口,王磊同意。屈登奎在車內掐住男童的頸部,王磊用毛巾堵住其口部。為了防止男童未死,王磊又按屈登奎的要求用扳手擊打其頭部數下,致其顱腦損傷死亡。後二人用稻草掩蓋屍體並點燃後駕車逃離。

逃犯之二張貴林曾兩次脫逃

根據多種信息核對:

有媒體指出張貴林還曾在2014年因與獄友發生爭執、衝突,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逃脫經歷

這份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貴林又名“張飛”,2001年7月11號因搶劫罪被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9月18號刑滿釋放。2009年1月19號因搶劫罪被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值得關注的是,其在2011年和2012年兩次因脫逃罪,被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及兩年,最終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無期徒刑等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两名越狱重罪犯仍在逃;一人第三次“脱逃”,一人曾参与绑架杀害11岁儿童

↑↑張貴林一審判決書顯示,其曾兩度犯逃脫罪。( 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就目前披露的信息來說,

此次脫逃,兩名重刑犯將可能面臨什麼樣的刑罰?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表示:

如果在刑罰執行期間,再次犯新罪的話,肯定影響減刑假釋,“如果是無期徒刑,可能就會導致他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推遲。

第二點,犯罪人判了無期徒刑還越獄,表明他的主觀惡性比較深,人身威脅比較大,那麼就不該給他減刑,但他新犯的罪被判刑以後,又和無期徒刑合併體現不出來,所以這種情況之下,根據司法解釋,應該推遲他的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間。

此外,我國《刑法》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監獄管理問題,目前相關部門未過多披露。

两名越狱重罪犯仍在逃;一人第三次“脱逃”,一人曾参与绑架杀害11岁儿童

凌源第三監獄協查通報中提供了兩位聯繫警官電話:

李警官13384218765

於警官15694216685

廣大群眾如果發現脫逃的王磊、張貴林此二人,請及時與監獄或撥打公安機關報警電話110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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