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之以政”与“道之以德”

论“道之以政”与“道之以德”

  论语有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大概意思是,用政令来治理百姓,用刑法来整顿他们,老百姓只求能免于犯罪受惩罚,却没有羞耻之心;用道德引导百姓,用礼制去同化他们,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内心向往。

  近日读《中华玄机——我要与你讲传统》(王蒙著),书中对这段文字解释成“也就是不用行政和司法手段,而首先要用道德手段和文化手段”,我深不以为然。

  行政司法手段与道德文化手段本应齐抓共管同时进行的,而没有什么先后顺序。法治成就了大秦帝国,德治谱写出贞观长歌。如果非要分个先后的话,相对于行政司法管理而言,道德文化管理是更高的境界。国家如此,企业亦如此——法治大于人治,而文化管理则是企业管理的最高境界。

  崇尚德治,我们可能会对新加坡的鞭刑嗤之以鼻,但事实上新加坡鲜见地铁凤爪女。

  新交规为什么要保护弱势群体,难道我们不应该让规则看守世界?

  我们对南京等地的机动车斑马线礼让行人津津乐道,疏不知现象被后的法治支撑——被摄像头拍到或行人投诉不礼让行为,司机将受到严厉处罚。

  当我们困惑于老人变坏还是坏人变老时,细想一下,对助人者恶意敲诈的摔倒老人在证据面前讹诈无果后哪一个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法治缺失,自然得靠“人治”——扶起摔倒老人之前,先找证人并拍照,保护自己留后路。善良者的悲哀呀!

  天际线的确能给人们审美视觉上的愉悦,但更重要的是人心与良知。在街头我们非常不愿意看到的是发票、办证、刻章、包小姐。

  昨天网上沸沸扬扬的扒车门事件,据说肇事人最后只是被停职,竟然未受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危害公共安全罪难道没有明文规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赫然在目(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里,我想说的是,文化是做出来的,而不是说出来的。

  文化的作用在于让人愿意干,而法治的作用在于让人不敢不干。二者是针对不同素质层次的人群。中国自古就有圣贤君子小人之分。勿庸讳言,如今十几亿人口的泱泱大国国人自然不全是道德君子。法治仍待强化,中国更需海瑞!

  法治与德治齐抓,行政共文化一体。“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是我们的中国梦!

论“道之以政”与“道之以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