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7日至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明確,佔用耕地建房等將繳納耕地佔用稅,其中,5種情況佔地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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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明確,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依法繳納耕地佔用稅,佔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不繳納耕地佔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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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佔用耕地應繳納耕地佔用稅,但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繳納稅款。
佔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法規定徵收耕地佔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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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要求,稅額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按人均耕地面積的不同,在 5 - 50 元/平方米間分為10至50元、8至40元、6至30元、5至25元四檔幅度稅額;稅款按實際佔用耕地面積和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
各地區耕地佔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額幅度內提出,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於國務院規定的平均稅額。
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提高不超過 50 %;佔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相應基礎上提高 50 %。
另外,對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佔用耕地免稅,對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 2 元徵收。
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佔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繳納耕地佔用稅確有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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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新建自用住宅佔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免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
此外,草案還對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建立耕地佔用稅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等稅收徵管事項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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