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指南針|《人民陪審員法》亮點解讀 ③

《人民陪審員法》的公佈實施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件大事,也是保障公民民主權利、推進司法民主建設新的里程碑。

關於《人民陪審員法》,這些事情你要知道。今天,一起來了解:

2)建立法官對人民陪審員的指引制度。

法律指南针|《人民陪审员法》亮点解读 ③
法律指南针|《人民陪审员法》亮点解读 ③
法律指南针|《人民陪审员法》亮点解读 ③

七人陪審合議庭中實行事實審與法律審相分離

人民陪審員法第22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七人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獨立發表意見,並與法官共同表決;對法律適用,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

本條規定是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以來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在保留我國傳統的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同職同權模式的前提下,借鑑了英美陪審團制陪審員與法官分權的發展經驗與以及觀審團制陪審員對法官法律適用享有建議權的經驗,創立了獨具中國特色的人民陪審員職權配置模式。

實踐證明,現階段實行一定程度的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分職分權,更有助於提高陪審的可參與性、可接受性以及認同度,更有助於人民陪審員在評議時獨立發表意見。本條規定對於應組成七人合議庭審理的陪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對於事實認定問題共同作出判斷,對於相關法律適用問題,則由法官表決決定,人民陪審員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與表決。如此分權,有利於以常識判斷、情理判斷和良心判斷建構人民陪審員履職最核心的賦權基礎。既可以有效發揮人民陪審員作為司法外行化解矛盾糾紛的優勢,又能確保人民陪審員在參與審判中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

法律指南针|《人民陪审员法》亮点解读 ③

建立法官對人民陪審員的指引制度

人民陪審員法第20條規定,審判長應當履行與案件審判相關的指引、提示義務,但不得妨礙人民陪審員對案件的獨立判斷。合議庭評議案件,審判長應當對本案中涉及的事實認定、證據規則、法律規定等事項及應當注意的問題,向人民陪審員進行必要的解釋和說明

人民陪審員來自普通民眾,普遍不具有法律專業背景,而即便是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也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規則和證據規則才能保證審理結果的有效性和準確性。

世界各國陪審制度發展的經驗表明,陪審員要在參與審理案件過程中發揮出其應有作用,必須高度依賴職業法官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對其自始至終的指引、指示。人民陪審員法首次明確規定,審判長應當履行與案件審判相關的指引、提示義務,要求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法官對人民陪審員的指示制度,切實強化法官對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的指引、提示義務,明確法官對案件涉及的事實認定、證據規則、法律規定等事項及應當注意問題的解釋和說明責任,努力增強指引意識,提高指引能力,合理引導人民陪審員充分發揮其“民間智慧”促進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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