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兆彬:《“用笔”与“用笔的法式”》

刘兆彬:《“用笔”与“用笔的法式”》

最近几年,一直思考赵孟頫“用笔千古不易”的说法,这个说法究竟在哪里出错了?现在在我心中已经有个比较清晰的思路,这就是:赵孟頫将“用笔的理想法式”和现实的、活生生的“用笔”现象混为一谈,从而造成了混乱。

刘兆彬:《“用笔”与“用笔的法式”》

延伸阅读:

(1)“法”有“物”的内容,但归根结底是一种“笔式”和“字式”——一种“心相”,因此,它在古代法帖中有其形式的表现,但不仅仅在法帖中。换言之,它在物也在心,既不仅仅在物也不仅仅在心,而在心物关系、主客观关系。所以,“法”是要用一定的“心眼”看出的,且不同的人看同一个法帖,所得之“法”并不完全相同——直观洞见到的“式”是有差异的,个体化的表现更不同。因此,“法”永远随着心物关系(人与法帖关系)的变易而变易,有人说“法”在法帖中,有人说“法自我立”,但都不全面,“法”是人类所发现的“笔式”和“字式”,“人”的认识形式是“法”的组成部分,字帖的形式是“法”的又一组成部分。

(2)历史事实是这样:

(A)千古不易、高高在上的法,从来没有人找到,更别说讲清楚。

(B)现世的法,不管是王羲之法、颜真卿法还是某某人的法,只要的具体的,就在历史变迁中。因此现世的“法”只是相对稳定的,举个例子说:起笔无非是方、圆、藏、露之法,这是稳定的,是类型,算是“普遍规则”,但具体落实到每个人的手底,则各有个性、偶然性、变易性。我的思路是:多学经典,但不必认为经典就是一成不变的。至于个人怎么处理,那只能由个人根据自己的理解去决定了。

(3)有人说“用笔”是“万变不离其宗”的,我的回答是:万变不是其宗,这个“宗”不是具体的“用笔”,而是用笔的类型和法式。赵孟頫说的是“用笔”,是一种具体活动、具体现象,没有什么千古不易可言,他所谓“千古不易”的东西,是用笔现象中的类型和法式。但他表达的不准确。

(4)我曾说过“千古不易的用笔”是一种彼岸存在,是一种“绝对的否定性”,现在补充说明如下:所谓“否定性”,指的是“用笔”的理想性,因为它是理想,所以是当前用笔的一种否定力量,它指引着当前书家的现实用笔活动,使书家不断否定当前状态,奔向那个北极星一样的用笔理想。它存在于彼岸,所以永远不能彻底达到,因此书家才在用笔上不断追求,奔向那个理想。如果它不是“理想”,不是“否定性”,反而没有引导作用了,就像“大同社会”一样,人们得不到,但奔着它去,这就是否定性的引导力量。

(5)“用笔的法式”是一种形而上的东西,是“用笔”的“知觉图形”(一种心理定型),现实的“用笔”总要“表现”、“遵循”这个“知觉图形”进行,因此二者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但二者又绝不等同,差异是:用笔的知觉图形是形而上的,稳固的,现实的“用笔”作为一种现象,一种具体的、历史的活动,总是不断地变迁。

(6)赵孟頫错误的根源在于:将心中不变的“法式”和现实中不断变化的“用笔”混为一谈,从而导致了混乱。

(7)打个不恰当的比方:“用笔法式”犹如“行为准则”,“用笔”犹如“行为”,“行为”是按照理想的“行为准则”作出的,但“行为”绝不是“行为准则”,在执行中总是有一定程度的变样。

(8)而且,“行为准则”也具有历史的变迁性。“用笔法式”与预设的“书写结果”(字形)有关,当书体变换或同一书体的字形变换时,便有不同的“用笔法式”作为一种客观要求在起作用。

(9)赵孟頫所谓的那个“千古不易”的东西,是“本质直观”下的“知觉图形”——“用笔法式”,这就是它的本质。它不是、绝不可能是现实的用笔,而是视知觉对“用笔机制”进行“概括性勾勒”的结果。

(10)作为具体现象的现实的“用笔”不是“千古不易”的。

(11)在一切同类事物、活动、事件……中恒定不变的、千古不易的、为所有个别所共有的东西,就叫“共相”。“共相”作为所有个别都共有的东西,是普遍性、一般性、类性,而所有“用笔之法”共有的东西(共相),便是它们的类型。我选择用“用笔法式”来概括所有个别用笔方法中的“共相”或类型,来指代“笔法的理式”(Idea,eidos)和本质。

(12)赵孟頫《定武本兰亭十三跋》全文如下:

《兰亭》墨本最多,惟“定武”刻独全右军笔意。昔人得古刻数行,专心而学之,便可名世。况《兰亭》是右军得意书,学之不已,何患不过人耶?学书在玩味古人法帖,悉知其用笔之意,乃为有益。右军书《兰亭》是已退笔,因其势而用之,无不如志,兹其所以神也。书法以用笔为上,而结字亦须用工,盖结字因时相传,用笔千古不易。右军字势,古法一变,其雄秀之气,出于天然。故古今以为师法。齐梁间人,结字非不古,而乏俊气,此又存乎其人,然古法终不可失也。廿八日济州南待闸题。《兰亭》与《丙舍帖》绝相似。东坡诗云:“天下几人学杜甫,谁得其皮与其骨?”学《兰亭》者亦然。黄太史亦云:“世人但学《兰亭》面,欲换凡骨无金丹。”此意非学书者不知也。大凡石刻,虽一石而墨本辄不同。盖纸有厚薄、粗细、燥湿,墨有浓淡,用墨有轻重,而刻之肥瘦、明暗随之,故《兰亭》难辨,然真知书法者,一见便当了然,正不在肥瘦、明暗之间也。十月二日,过安山北寿张书。右军人品甚高,故书入神品。奴隶小夫,乳臭之子,朝学执笔,暮已自夸其能,薄俗可鄙!可鄙!临帖之法欲肆不得肆,欲谨不得谨,然与其肆也,宁谨。非善书者莫能知也。廿年前为季博临《乐毅》殆过于谨。《保姆碑》虽近出,故是大令当时所刻,较之《兰亭》,真所谓“因应不同”,世人知爱《兰亭》,不知此也。丙戍冬,伯凡得一本,继之公余丈得此本,令诸人赋诗,然后朋识中知有此文。丁亥八月,仆自燕未还,亦得一本,又有一诗僧许仆一本,虽未得,然已可拟。世人若欲学书,不可无此。仆有此,独恨驱驰南北,不得尽古人临池之工,因公余出示,令人重叹。凡作字虽戏写,亦如欲刻金石。书贵纸笔调和,若纸笔不称,虽能书亦不能善也。譬之快马行泥滓中,其能善乎?学书有二:一曰笔法,二曰字形。笔法弗精,虽善犹恶;字形弗妙,虽熟犹生。学书能解此,始可以语书也已。

刘兆彬:《“用笔”与“用笔的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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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彬:《“用笔”与“用笔的法式”》

刘兆彬:《“用笔”与“用笔的法式”》

刘兆彬:《“用笔”与“用笔的法式”》

刘兆彬:《“用笔”与“用笔的法式”》

刘兆彬:《“用笔”与“用笔的法式”》

刘兆彬:《“用笔”与“用笔的法式”》

刘兆彬:《“用笔”与“用笔的法式”》

赵孟頫提到的关于用笔的东西包括:

(A)右军笔意;

(B)古人法帖……用笔之意;

(C)因退笔之势而用之;

(D)用笔为上……千古不易;

(E)“朝学执笔”不能“暮夸其能”;

(F)书贵纸笔调和;

(G)学书有二:一曰笔法,二曰字形。笔法弗精,虽善犹恶。“笔意”是审美感受,因人因时代而异,不是“千古不易者”;“笔势”是受工具、环境等条件的变化变化,不是“千古不易者”;“用笔为上……千古不易”指什么,是我们正在讨论的对象;“朝学执笔”不能“暮夸其能”是说要深入学习;“纸笔调和”是个规律性要求,可说是“千古不易”的要求之一,但可以包括在“用笔之法”的范畴中;“学书有二:一曰笔法,二曰字形”一语与“书法以用笔为上,而结字亦须用工,盖结字因时相传,用笔千古不易”一语对应【这种“对应性”似乎体现了赵孟頫的思维模式】,可作为判定赵所谓“用笔”是指“笔法”(即“用笔法式”)的根据之一。他的另一句话——“古法终不可失也”,这个“古法”当指“学书有二”所谓的“笔法和字形”,是判断赵孟頫所谓“用笔”系指“笔法”(即“用笔的法式”)的根据之二。

(13)我判定:赵孟頫所谓“千古不易”的东西,实际是“笔法”,作为“法式”、“类型”、“共相”,“笔法”确实具有恒定性。但是他的另一句话——“用笔千古不易”却省略了“之法”二字,将现实的“用笔”(一种具体活动)说成千古不易的,这就错了。所以,赵应该说“笔法千古不易”或“用笔法式千古不易”,但他没有这样说,这是表达问题。

如果他说“笔法”或“用笔法式”千古不易,那么进一步的问题是:具体的“古法”是不是这个普遍有效的法式(共相)?当然不是!“普遍有效的法式”是一种概括化的存在,一旦落实就成为个别性的东西(包含了共性,但已经与共性有差异),所以,一切个别都在变化,都不是“千古不易”的,这就是书法不断演变的实质。

(14)总之,赵孟頫意识到的“千古不易”的东西,是用笔的一些“半抽象”的、知觉整理后的运动模型,不是任何某家某派的具体“用笔”,说它是“用笔”,是用错了概念。

(15)周师道老师用“剧本中的哈姆雷特”与“演员所演的哈姆雷特”来替换我所谓的“用笔法式”和“用笔”,是极其高明的思考方式,这一理路使问题变得更加容易理解,但是相关的具体论述所切中的对象与我所指示的对象似乎仍非同一个。

(A)“千古不易者”是一个“被寻找的东西”而不是“已被发现的东西”,作为“千古不易者”的“笔式”实质上是一个逻辑上的设定——逻辑上设定了的“共相”,所以它不是莎士比亚笔下的“待演的哈姆雷特”也不是每个演员演出中的“哈姆雷特”,而是一个“等待被发现的哈姆雷特”,如果说他已经被创造,逻辑地看,他只是上帝的剧本中的人物,这个剧本,至今还没有人读全,更别说“照剧本演”了——的确,人类在“演”,却是“自创自演”。

(B)“千古不易者”之所以被我称之为“笔法的理式”,就在于它是“逻辑设定”而不是任何一种现实的“用笔”,也不是人类“已经发现的用笔图式”,它是且仅仅是“逻辑共相”——这就是所有书法家都在不断地“寻找它”的原因:从逻辑上看它必然存在【同类事物有个“共相”是符合逻辑的】,但是它还没被找到。

【附:周老师意见原文:

0,樓主鐵了心要解決“用筆千古不易”的真理性問題,或說,要發掘此中教益,在下也來試景從。

1,由“用筆”梳理出“用筆法式”(“筆法”),問題“初步解決”了嗎?似乎沒有。

1-1,“用筆”本為“心-物”關係,有了樓主新解,為“心-律(簡稱“用筆法式”為“律”)-物”關係,即,用筆者按用筆律用筆。

1-2, 設: 律(“用筆法式”) 作為心-物中介 一般“千古不易”;但因 用筆者(心)具體於一般,非“千古不易”, 加以 筆(物)也具體於一般,非“千古不易”;故 任何作為個例的、具體的用筆 按 一般的“千古不易”的 用筆律 用 筆,也並非“千古不易”。(這就好比,任一演員 按漢姆雷特“法式”演的 任一個 漢姆雷特 均有所不同。)

2, 由用筆 = 用筆者按用筆律用筆 = 具體用筆者應用一般“用筆法式”到具體場合用筆的關係鏈辨認,其中可能“千古不易”即不變的,除了1-2假設 律(“用筆法式”)作為心-物中介一般“千古不易”外,還可能的一般“千古不易”為: 必須具體地處理好 “心-律(“用筆法式”)-物”(用筆者、按用筆律用、 筆)三者關係。

3,針對具體一般地發揮一下(不過“老生常談”而已)

3-1,具體用筆者 須認識掌握好作為一般的用筆律 將之適當且力求優化地運用到生成書跡的具體每一筆,方得遂意。這一條一般來說“千古不易”。

3-2,與此同步,具體用筆者須從過程和結果兩方面力求優化對一般的用筆律的認識掌握,以便適當且優化地運用到生成書跡的具體每一筆,方得遂意。這一條一般來說也“千古不易”。

3-3,與此同步,具體用筆者須根據其一般的用筆律的認識掌握和運用,適當優化具體工具和操作,落實到具體每一筆,方得遂意。這一條一般來說同樣“千古不易”。

4, 上三條,或許是吾人受“用筆千古不易”啓發可得的教益,也是對此命題的辯解。

5, 小結:在承認恒常且一般的用筆律(“用筆法式”)前提下,必須如3所列3條具體地處理好“心-律(“用筆法式”)-物”(用筆者、按用筆律用、 筆)三者關係。這一點對任何具體人、具體場合“千古不易”!

6, 順便表示,本人認為:割裂“書法以用筆爲上,而結字亦須用工,蓋結字因時相傳,用筆千古不易”來孤立解釋“用筆”和“用筆千古不易”句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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