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刷卡套現四百多萬元 店主犯非法經營罪被判刑

近日,被告人李某因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以虛構交易的方式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多次為多人套取現金共計455萬餘元,因擾亂市場秩序,被康保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定罪判刑。

被告人李某與妻子在康保縣經營一家副食店。2015年7月3日,李某在某銀行康保支行申請了一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自2015年7月23日至2016年4月13日,李某夫婦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現金或者轉賬支付120次,累計金額為238萬餘元。因違規套現,李某被某銀行撤銷POS機。

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再次在某銀行康保支行申請一部銷售點終端機具,繼續為他人刷卡套現。自2016年6月7日至2017年8月16日,李某以同樣的方式為他人刷卡套現119次,累計金額為216萬餘元。

2015年7月23日到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多次為多人套現共計455萬餘元。康保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案例中,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以虛構交易的方式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套現455萬餘元,擾亂社會秩序,屬“情節嚴重”。因此,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康保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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