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法院:引用典型案例 剖析「執行不能」

新化法院:引用典型案例 剖析“执行不能”

新化法院:引用典型案例 剖析“执行不能”

這些聲音

對於執行法官來說肯定不會陌生

新化法院:引用典型案例 剖析“执行不能”

殊不知,並不是每一起案件都能夠執結順利,取得皆大歡喜的結果。在法院已經窮盡各種執行措施,想盡各種執行辦法,仍無法找到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無法按照申請人意願及時執行到位時,執行法官們面臨的卻是眾多申請人的不理解,他們抱怨,他們發怒,他們責怪執行人員,他們認為法院執行不力,對此失去信心,感到失望。

新化法院:引用典型案例 剖析“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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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不明白,在用盡一切方法

而依然無法執行到位時

執行法官心裡也充滿無奈

新化法院:引用典型案例 剖析“执行不能”

沒有人比他們更想

讓申請人拿到案款,能夠滿意

但執行實踐中的“執行不能”

讓執行法官也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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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搞清楚一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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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到底什麼是執行不能呢?

來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新化法院:引用典型案例 剖析“执行不能”

NO.1 用盡洪荒之力 該案執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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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洪、楊某華、楊某生、陳某秀、王某宗、鄒某華申請執行王某東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經法院審理判決:王某東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曾某洪等六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4.9萬餘元。

新化法院:引用典型案例 剖析“执行不能”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新化法院通過網絡和傳統查控,積極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均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且被執行人尚在監獄服刑。被執行人王某東是個孤兒,有一層平頂房屋,三個未成年小孩子寄養在岳父母家。

新化法院:引用典型案例 剖析“执行不能”

現在被執行人王某東的妻子和三個孩子都是國家貧困戶,靠吃低保維持生活。而此案六個申請執行人亦無固定職業和收入,因交通事故導致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經濟特別困難。為了幫助申請執行人解決生活困難,新化法院依法對申請執行人給予部分司法救助。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對此表示理解,新化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NO.2 用盡洪荒之力 該案執行不能

劉某娟、戴某連、成某平申請執行人劉某姝民間借貸糾紛案,經法院審理判決:劉某姝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成某平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償還戴某連借款本金6萬元及利息,償還劉某娟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新化法院通過全國法院執行網絡查控系統,依法對被執行人劉某姝的銀行存款、互聯網金融銀行、證券、車輛、工商登記、不動產登記進行了調查,被執行人無互聯網銀行存款、證券、車輛、不動產登記信息,無創辦公司及對外投資情況,僅有零星銀行存款,對外也不享有債權。後對被執行人劉某姝拘留15日,並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被執行人劉某姝無工作單位,家庭困難,且申請人亦無法提供被執行人新的財產線索,新化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以上案件就是典型的“執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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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重點~

在執行案件中

許多當事人會存在誤區

那麼究竟應該如何區分

執行不能執行難呢?

今天咱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

下面的知識你一定要看懂!

新化法院:引用典型案例 剖析“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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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難”是指判決以後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執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執行人千方百計逃避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或者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

“執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由於被執行人客觀上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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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難”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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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難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主要有三項:被執行人法制觀念淡薄,個人或單位經濟狀況不佳,強制執行法律不健全。

執行難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 查人找物難:查人找物是執行工作面臨的第一項任務,查不到財產、找不到人,後續的執行工作就無從談起。實踐中,被執行人隱匿財產、規避執行,有時還不執行等,導致法院很難完成查詢任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 應對規避執行難:由於我國社會誠信建設在逐步完善之中,失信成本較低,導致有些當事人不守信用、不講誠信,不僅不主動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反以各種手段規避執行、抗拒執行。

◆ 財產變現難:在法院查控到的被執行人財產中,大部分的財產需要通過評估拍賣程序變現成現金,才能向當事人支付。一直以來,財產評估拍賣是一大難題。

◆ 有效管理難:一方面,執行體制機制仍處在發展變化的不穩定階段,尚未形成統一有效的運行模式。另一方面,相當一部分執行案件無法一次執行完畢,要幾次甚至幾十次才能全部執行完畢。

面對執行難法院有哪些措施?

緊緊依靠黨委、政府的支持,充分發揮聯動機制的優勢;強化執行力度,狠抓落實,依法突出執行強制性,加大司法制裁懲戒;集中開展執行專項行動;加大執行宣傳力度;加強執行監管,促進司法廉潔,大力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生存空間。

“執行不能”相關情況

什麼是執行不能案件?

當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資源進行查控,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逐步限制被執行人活動的空間等措施,案件仍然執行無果,法院已經用盡了洪荒之力,但是真的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這種無奈,叫做“執行不能” 。如果說執行難是“有錢不還”的話,那麼執行不能則是“真的沒錢”。

執行不能案件可分為兩大類:一類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最終程序終結的案件;另一類為被執行人可供被執行的財產,不能全部滿足申請人的申請執行標的,如財產已全部被抵押等。

“執行不能”案件怎樣處理?

針對“執行不能”案件有三種處理方式

◆ 終結執行:法律規定,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後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法律規定,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並且已經履行完法律規定的程序,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 司法救助:在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所有執行措施後,發現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執行能力,而申請執行人經濟條件極其困難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國家根據相關規定對其給予一定經濟救助以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

“執行不能”案件是不是不再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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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當事人認為,案件“終本”後,法官就不管了,其實不然,在案件進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人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具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向法院提供線索和申請恢復執行,並且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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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了執行法官幹警的話,我們終於明白了,他們也挺不容易的!

是啊,他們為了執行,經常加班加點,廢寢忘食,我們還是應該多理解他們。

新化法院:引用典型案例 剖析“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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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幹警們,一直都在竭盡全力,東奔西走地查探,即使“執行難”,也是在全力破解。希望大家明白,理性認知 “執行不能”,理性看待執行工作,請多一份耐心和信任,理解與支持,法院執行法官,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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