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定性處理,「雙氧水」泡鳳爪行爲?

最近《查獲4000斤毒雞腳工業雙氧水泡鳳爪》文章再次成為熱議,大眾對文章中對違法行為定性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觀點持不同觀點,現從法律、食品安全標準做如下分析。

雙氧水學名過氧化氫,化學式為H₂O₂。

一、工業用途的雙氧水禁止用於食品加工。

國家質檢總局《關於食品添加劑對羥基苯甲酸丙酯等33種產品監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156號公告)規定,過氧化氫(俗稱“雙氧水)禁止作為食品添加劑出廠銷售,食品生產企業禁止作為加工助劑使用。因此雙氧水泡鳳爪過程中使用工業用途的雙氧水的行為,應當定性為違反《食安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一)項: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規定。依據《食安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規定處罰。

二、食品用途的雙氧水是否可以用於食品加工,經歷了可以用、不可以用的變遷。

1、可以做為加工助劑使用時段。

在國家標準《食安法》中,過氧化氫被列入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名單,即在食品加工中可以作為加工助劑使用。(食安法中,過氧化氫可作為防腐劑使用,但僅允許用於鮮奶保鮮)。

2、可以做為消毒劑(非加工助劑)使用時段。

國家衛計委發佈了《食安標準 食添標準》(2011年6月20日正式實施),本標準與2007相比,調整了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名單,其中,過氧化氫被從該名單中剔除。

衛生部辦公廳也於2011年9月30日在對質檢總局辦公廳的《關於有關問題的覆函》(衛辦監督函〔2011〕919號)中明確:過氧化氫已列入《食品用消毒劑原料(成份)名單(2009年版)》(衛辦監督發〔2010〕17號),可以作為食品用消毒劑及其原料繼續生產經營和使用,不再作為食品用加工助劑管理。

3、可以做為加工助劑使用時段。

2014年12月24日,衛生計生委於發佈了《食安標準 食添標準》(2015年5月24日正式實施),本標準與2011相比,附錄表C.1中增加了過氧化氫,即過氧化氫列入“可在各類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殘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劑名單(不含酶製劑)”。

4、不可以做為加工助劑使用時段。

國家衛計委辦公廳《關於低聚果糖、加工助劑過氧化氫有關問題的覆函》(國衛辦食品函〔2015〕775號)中明確:根據《食安標準 食添標準》2014,規定,加工助劑是保證食品加工能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與食品本身無關。

加工助劑使用原則包括:應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使用時應具有工藝必要性,在達到預期目的的前提下應儘可能降低使用量;一般應在製成最終成品之前去除,無法完全去除的,應儘可能降低其殘留量,其殘留量不應對健康產生危害,不應在最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應符合相應的質量規格要求。

雞爪生產加工過程加入過氧化氫,在產品中發揮漂白劑和防腐劑的功能,用於改善產品的色澤和延長產品保質期。這種情況不符合《食安標準食添標準》2014中加工助劑的定義和使用原則。

同年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使用加工助劑過氧化氫有關問題的覆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5〕609號)明確:雞爪加工過程中不得使用過氧化氫作為加工助劑。

由於國家衛計委辦公廳《關於低聚果糖、加工助劑過氧化氫有關問題的覆函》(國衛辦食品函〔2015〕775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使用加工助劑過氧化氫有關問題的覆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5〕609號)是對《食安標準 食添標準》2014)使用範圍的調整,法律地位等同食安標準。

因此雙氧水泡鳳爪過程中使用食品級的雙氧水的行為,應當定性為違反《食安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四)項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規定,依據《食安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 (三)項: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規定處罰。

該如何定性處理,“雙氧水”泡鳳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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