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課堂」發放職工福利,都有哪些常見的個稅誤區?

「微课堂」发放职工福利,都有哪些常见的个税误区?

企業在為職工發放福利時,是否都已按規定扣繳個稅了?在實際操作時,經常會遇到哪些問題?下面帶大家瞭解下,發放福利時常見的個稅誤區。

誤區1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為個人發放福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所以企業為員工發放福利,屬於稅法中規定免徵個稅的事項,無需為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專家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所指免徵個稅的福利費,具體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有的企業說了,我們公司的員工人人生活都有困難,並且年年都困難,那我們發放的生活補助,是否都可以免稅了?

而國稅發[1998]155號文件規定了,免稅的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企業為員工發放不屬於上述範圍內的福利,均應合併到該員工“工資、薪金”項目,併為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誤區2

企業為員工發放的所有福利,只要不屬於文件中規定的免稅範圍,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專家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於發放給個人的福利,不屬於文件中規定免稅範圍的,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2018年第三季度稅收政策解讀說,目前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稅。比如企業購買零食、水果作為員工的下午茶,就屬於集體員工享受的福利,無法分割到個人,企業可不為員工代扣代繳個稅。

誤區3

企業組織員工旅遊,從工會經費中支付費用,並列支在“工會經費”科目中,不屬於企業直接發放給員工的福利,不用交個稅。

專家意見:

企業組織員工旅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所規定免徵個稅收入,企業組織員工旅遊,屬於員工由於在企業任職,而從企業取得其他形式的所得,無論支付來源、列支科目是否同工會經費相關,企業仍應需為員工代扣代繳個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