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實施兩周年,帶來了哪些改變?

《慈善法》实施两周年,带来了哪些改变?

2016年3月16日,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9月1日起正式實施,至今已滿兩週年。

《慈善法》实施两周年,带来了哪些改变?

回望過往,《慈善法》給慈善行業和社會帶來了幾個明顯的變化:

第一,慈善組織有自由選擇公開募捐資格與非公開募捐資格的權利。傳統上的基金會註冊登記,分公募與非公募兩種。獲得公募資格的要求非常嚴格,大量的基金會只好被迫註冊為非公募基金會,在小範圍內籌集款項,限制了基金會的籌款活動。《慈善法》解決了這一方面所遇到的問題,不少新註冊的基金會和原來是非公開募集的基金會轉為具有公開籌集的資格,增加了自由選擇權。

第二,由年度檢查調整為年度報告。原有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都規定了年度檢查,由這三類組織把上一年的工作總結與財務情況在上半年向業務主管單位與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檢查等級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慈善法》和相關的配套政策規定,把年度檢查調整為年度報告,一方面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另一方面向社會報告。

第三,重視信息公開與信用管理。

慈善組織款項來自社會和政府,它的支出情況和組織運行結構都要向社會公開,通過信息公開提高慈善組織透明度,增加社會信任感。同時,通過對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建設,用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來懲處違規的社會組織,把信用好的社會組織與信用不好的社會組織加以區別,獎優汰劣。

第四,通過備案方式激活慈善信託。2001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沒有明確備案機關,只是籠統地提及“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在實際運行中,到底誰是“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是民政部門,還是教育部門、文化部門,誰也不知道,導致公益信託無法真正落地。而《慈善法》明確民政部門為真正的備案單位,確保慈善信託多形式進行。

第五,互聯網募捐平臺公開亮相。為了避免網絡募捐的無序狀況,民政部通過公開評審,擇優認定互聯網募捐平臺,提高公開募捐的公開性,加強募捐平臺的技術規範和行事標準,促進了募捐平臺的規範性和便利性。2016年,通過公開招投標和嚴格的評審,民政部最後通過了13家互聯網募捐平臺,2018年又公佈了9家互聯網募捐平臺。如今,除了兩個機構自動退出外,共有20個互聯網募捐平臺在運行。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慈善法》實施兩週年來,也遇到了一些困難,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稅收等優惠政策沒有及時出臺。《慈善法》實施後,對社會組織來說,有一個問題會經常提及,那就是認定或登記為慈善組織後,對自己來說有什麼好處,如果好處不多,那為什麼要認定或登記為慈善組織呢?稅收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都沒有及時跟進,嚴重滯後於慈善組織的現實需求。

第二,互聯網募捐平臺仍不習慣於為別人提供專業化的服務。由於原有的互聯網募捐平臺都有自己的專長,被指定為募捐平臺後,仍離不開原有的傳統;有的仍為地區性的募捐平臺而不是全國性的平臺;有的僅侷限於某一個領域而非全部的領域,結果,募捐平臺的服務對象較少,服務範圍較狹窄,沒有起到全國性互聯網募捐平臺的實際作用。

第三,慈善組織權利與義務關係不對等。目前的法律政策對慈善組織的義務講得多,而權利給予少,因此,社會組織根本就沒有動力去登記或認定為慈善組織。這就是目前共有80多萬家社會組織、7000家基金會,而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卻只有不到5000家的原因所在。

第四,慈善信託備案限制性多,信託公司沒有動力。現在有了備案機關,照道理講,應該有非常多的慈善信託湧現,但兩年過去了,總共只有不到100個慈善信託項目。由於民政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對慈善信託的理解不同,造成在實際監管過程中有的管理寬一些,有的管理緊一些,有些省市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慈善信託備案項目,反映出慈善信託備案地區不均衡。同時,對不少信託公司來說,他們沒有獲得任何行政開支費用和商業運作回報,只是把慈善信託做成一個純粹的慈善奉獻的項目,所以,慈善信託項目單數做得越多,信託公司虧本越大,不可持續。

第五,事實上的慈善與法律上慈善的矛盾與張力。傳統上,幫助別人就是慈善,而《慈善法》強調組織化的慈善,是對不特定人群的幫助,這使社會上對慈善的理解由廣義縮小到狹義,個體幫助別人稱為“互助”,不能叫慈善,在網上給別人捐錢,不能稱為募捐,只有慈善組織才有資格這樣做。傳統上,在編辦註冊的事業單位,如福利院和養老院,理所當然是慈善組織,但在《慈善法》實施的相關政策中,僅僅限於在民政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這就把慈善組織的範圍縮小了許多,而且法律上認定的慈善組織與事實上的慈善組織存在著矛盾,造成民眾的理解與法律界、實務界、學界的解釋不等同。

總體而言,《慈善法》其實很年輕,僅僅走過了兩年,相當於人的兩歲,它現在只有慢慢走,還不能跑步。所以,對它不能寄寓太多的奢望,要一步一個腳印去做,不要氣餒。具體說來,或可從如下幾點著手推進:

第一,繼續推進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改革非營利組織單一的稅收優惠政策,把非營利組織分成一般的社會組織和慈善組織兩類,明確社會組織與慈善組織不同的優惠稅率,社會組織低一些,慈善組織高一些,甚至可以免所有的稅收。只有如此,才能有更多的社會組織認定或登記為慈善組織。

第二,對社會組織和慈善組織要有寬鬆的心。社會組織和慈善組織在中國的出現的時間還不長,它的治理結構、能力建設、外部關係、危機應對、營銷服務、信息公開、信用管理等方面還存在著諸多的問題,需要逐步提升和完善。

第三,社會組織、慈善組織的權利義務要平等,儘可能做到均衡。目前的法律政策體系中,對社會組織、慈善組織的義務講得多,而權利卻很少,這很難保護社會組織 、慈善組織可持續發展,不利於社會組織、慈善組織在市場經濟體系構建中、在政府體制改革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重視行業組織建設,積極發揮出它特有的作用。傳統的組織結構中,社會組織、慈善組織與政府是一一對應的關係,政府要花大量的精力去應對無數個社會組織、慈善組織出現的問題。實際上,在政府與社會組織、慈善組織中間加一個組織,情況就大不一樣,這個組織就是行業組織,它可以制定行業標準,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服務會員、服務政府,承接政府轉移的職能,減少政府具體事務,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滿足社會組織和慈善組織的實際需求。

第五,加強職業化建設,提高專業化職業化水平。由於國家沒有職業考試和認定,造成社會組織和慈善領域的事務所有的人都可以隨意進出,不考慮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職業沒有門檻或門檻較低,影響到社會組織、慈善組織的內部治理結構和項目運行效果。2015年,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其中有社會組織的三個職業:社會組織專業人員、勸募員和社團會員管理員。有關部門與有關高校和行業組織應一起積極推動這三個職業的考試和認定,確保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提高職業化和專業化水平,形成良好的社會聲譽,發揮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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