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糖殺人案」當事人獲賠293萬餘元

“毒糖杀人案”当事人获赔293万余元

1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江西毒糖殺人案”當事人李錦蓮的賠償決定通報。通報中稱,法院根據有關規定,最終決定向賠償請求人李錦蓮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93萬餘元。

此前媒體報道稱,1998年江西兩男童食用含毒鼠強成分的糖果中毒死亡,李錦蓮被認為有重大作案嫌疑,並於1999年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經過多年申訴,2018年6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李錦蓮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原審判決,判決李錦蓮無罪。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承辦此案的法官昨日表示,此前法院曾先後3次與李錦蓮進行協商,但未能達成協議。

“毒糖杀人案”当事人获赔293万余元

“毒糖殺人案”當事人獲賠

1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通報稱,江西“毒糖殺人案”當事人李錦蓮此前以再審改判無罪為由,於2018年7月18日向賠償義務機關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已辦理完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稱,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等有關規定,聽取了李錦蓮的意見並進行了協商,最終依法決定向賠償請求人李錦蓮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035036.7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00元,合計2935036.78元,駁回了李錦蓮的其他賠償請求。日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向賠償請求人李錦蓮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

曾申請4000餘萬元國家賠償

此前媒體報道稱,1998年10月9日18時許,江西省茂源村發生兩男童因食用有毒鼠強成分的糖果中毒死亡事件。10月10日,該村48歲的村民李錦蓮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帶走。1998年12月22日,李錦蓮被批准逮捕,1999年5月20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吉安分院以故意殺人罪將李錦蓮公訴至江西省吉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99年7月6日,吉安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李錦蓮投毒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毒糖杀人案”当事人获赔293万余元

李錦蓮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西高院再審,但再審結果是維持原判。李錦蓮及家人和代理人持續申訴,201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李錦蓮的申訴符合重新審判的條件”,第二次指令江西高院再審。2018年5月18日,江西李錦蓮“毒糖殺人”案在江西省高院第二次開庭再審。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錦蓮故意殺人案進行再審宣判:認定李錦蓮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原審判決,判決李錦蓮無罪。

今年7月18日,李錦蓮向江西高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國家賠償總計4100餘萬元。其中包括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902694.6元、侵害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10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萬元以及申訴支出50萬元。

法院稱此前已履行道歉義務

18日下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李錦蓮案的賠償問題發佈了承辦法官的回應。本案承辦法官王芬介紹,依據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協商,協商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根據該規定,我院先後三次與李錦蓮進行了充分協商,但未能達成協議。”

對於293萬餘元的賠償金額,王芬表示,李錦蓮被限制人身自由天數總計7147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適用2017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的通知》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應為284.74元。據此,我院應依法支付李錦蓮侵犯人身自由國家賠償金203萬餘元。李錦蓮提出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90萬餘元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我院不予支持。”與此同時,法院綜合考慮李錦蓮受到的影響及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決定支付李錦蓮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對於李錦蓮提出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萬元的金額,因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王芬表示,關於李錦蓮提出的損害生命健康權賠償金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再審改判無罪的賠償範圍,依法應予駁回。至於李錦蓮提出的申訴費用的賠償請求,因申訴費用不屬於法律規定的賠償範圍,該項賠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亦不予支持。

最後,關於李錦蓮提出的要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請求,王芬稱,因在李錦蓮再審改判無罪的當天,法院已向李錦蓮賠禮道歉。同時,法院已履行了在侵權行為影響範圍內為李錦蓮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義務,故對李錦蓮提出的該項請求,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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