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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黃夢笛
拼多多,拼多多,拼的多,省的多......
8.8元10斤的洗衣液,
9.9元20卷的衛生紙,
20多元的電話手錶,
500元的最新款大屏幕全面屏手機,
最極致的是砍價到0元的各類商品!
你有沒有中過招?
你有沒有收到過“快幫我砍一刀”?
你有沒有過收到過,
“拼爹爹”寄給你的各色“精美”商品?
是時候讓我們來聊聊法律責任的事兒了。
目前公佈的裁判文書中,筆者以“拼多多”為關鍵詞,搜索到自2016年2月以來,案件數量達158起,其中包括買賣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商標行政管理等多項案由,但最為突出的還是眾所周知的侵權啊。
以其中一個名叫疊彩公司的案件為例,我們來分析下拼多多的法律責任。判決書的內容可以通俗的表達為:天怡公司在拼多多網站上開了家店,擅自使用了疊彩公司的產品宣傳照片放在自家網店裡進行使用,疊彩公司知道了就立刻讓天怡公司停止這種行為,並且讓拼多多趕緊把這些照片從後臺給刪掉,可是這2位小主誰都沒有理會疊彩公司的警告,疊彩公司一氣之下,就把這2家公司都給告了。最後,法院判定天怡公司賠錢並停止侵權,拼多多就收到警告後未刪圖而令原告產生的那一部分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拼多多居然還不願意賠錢,說我不知道這些事情,我不能分辨真假,我沒有牟利......
vivi和vivo也分不清嗎?李逵和李鬼也分不清嗎?是真的不辨真假,還是為了自身擴張選擇性失明?
難道一句已盡義務就可以免責了嗎?這種明目張膽的侵權,就真的可以逃之夭夭嗎?
拼多多CEO黃崢面對外界的指責表示:“阿里吃過的苦我們都會吃,一個都逃避不了。”言下之意,仿冒和假貨是不可避免的咯。個人是比較反感這種解釋的,這就跟“你弱你有理”是一個性質,你剛成立沒站穩腳跟,為了吸引顧客就可以侵犯別人的知識產權,知假賣假?
很可惜,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很多時候你還真的沒辦法讓拼多多承擔太多的法律責任。
註解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何為知道?明知還是暗知(應當知道)?如何收集證據,證明拼多多“知道”入駐商家侵權的事實?
這對於廣大消費者或者一些中小企業來說,可能相當困難。還是那句話,擦亮自己的眼睛,末貪小利,方得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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