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慧艷、石獅市旭德貿易有限公司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劉慧豔(身份證號:4310281984****3021)、石獅市旭德貿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黃明霞與被告劉慧豔、石獅市旭德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其他方式無法直接向你公司送達,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7)閩0581民初1320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石獅市旭德貿易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付原告黃明霞貨款249877元及至2017年3月14日起至本判決確認的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二)駁回原告黃明霞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石獅市旭德貿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5048元,由被告石獅市旭德貿易有限公司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承辦法官:柳東曉 書記員:郭麗娜

聯繫電話:0595-88617502, 0595—88617506

刘慧艳、石狮市旭德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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