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平法院懲戒「老賴」出新招:不騰房就斷電!

罗平法院惩戒“老赖”出新招:不腾房就断电!

抵押貸款的房子已被查封,房東卻住在裡面不肯搬走。面對這樣的失信被執行人,羅平法院與縣供電公司進行聯合信用懲戒,對符合條件的“老賴”採取中止供電措施,成功騰房18套。羅平法院也成為曲靖市首家在強制執行中採取”斷電“措施的法院。

珠江網記者從9月29日召開的羅平縣人民法院“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自2016年3月全國法院開展“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活動以來,羅平法院先後建立起一系列執行聯動機制,推出多項執行新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

推行財產保全主動提示制度

2017年4月起,對訴至羅平法院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民事(含刑附民)案件,明確要求立案人員在立案時,主動向起訴人釋明財產保全的相關法律,併發送《財產保全提示書》,積極倡導起訴人及時申請財產保全,提前控制住被執行人的財產,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得到最大限度的執行。

建立司法拍賣抵押貸款合作機制

2017年3月,為解決司法拍賣一次性付款難的問題,提高不動產的拍賣成交率,羅平法院分別與羅平多家商業銀行簽訂了《建立司法拍賣抵押貸款合作機制的協議書》,約定對參加羅平法院司法拍賣,併成功競買不動產的買受人,只需交納成交價格的40%,剩餘拍賣款即可通過協議銀行貸款支付。

對支付令、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建立速裁快執機制

2017年3月,羅平法院出臺了辦理督促程序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規範性文件,為支付令、擔保物權案件建立了速裁快執機制,在緩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同時,對羅平法院院案件執行效率的提高,也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力度

將失信環節前移,執行案件移送到執行局後,統一把符合條件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確保新收的執行案件做到了應錄盡錄,並通過“曲靖市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將進入“黑名單”的企業信息及時推送給銀行、發改、工商、財政、公共資源交易等部門和單位,實施聯合懲戒。三年來,共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761人,326名被執行人因活動受限主動履行了義務。

通過微信公眾號、電視臺、戶外大屏、張貼公告等多種形式,將失信被執行人分期向社會公開曝光,現已發佈19期共660人,被執行人迫於強大心理和輿論壓力,主動到法院履行完畢84件。 積極拓展信用懲戒範圍,羅平法院與羅平供電公司2017年12月建立聯合信用懲戒機制,對符合條件的失信被執行人採取中止供電措施,現已成功騰房18套。

加大對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行為的打擊力度

2017年,羅平法院嘗試對執行金額在3萬元以下的案件,首次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的,即可實施拘留,全年共拘留61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拒執罪案件4件5人,引導當事人提起刑事自訴5件7人,採取刑事措施後,案件均已全部執行完畢。今年1月1日至9月28日,羅平法院共對拒不執行的被執行人司法拘留93人,引導當事人對4件案件的7名被執行人提起了拒執罪的刑事自訴。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28日,羅平法院舊存執行案件38件,新收3671件,舊存加新收合計3709件,現已結案件3331件,未結案件378件,結案率為89.81%,法定期限內結案率89.26%,實際執結率69.94%,終結率2.02%,終本率19.55%。截止9月28日,2018年終本(終本: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合格率94.17%。

據介紹,在“基本解決執行難”活動中,羅平法院一個執行案例成功入圍了2017年全國法院十大執行案例的30個候選案例;2018年5月28日,雲南省高院發佈“拒執罪”十大典型案例,羅平法院有2個案例入選;2018年9月7日,省高院發佈“反規避抗拒執行”十大典型案例,羅平法院2個案例再次成功入選。

羅平縣人民法院用兩到三年時間

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典型案例

誠信還債典型案例

案列1:張七花申請執行王金畢人身損害賠償案

【典型意義】

人之所助者,信也。十五年不逃不避努力還債,一位不善言辭的農村老漢用誠信守法,贏得了尊重,獲得了關懷,感動了天下。

【基本案情】

2001年9月20日,張七花在羅平縣圭山石灰窯處,因車子故障在車底盤下緊螺帽時,王金畢開車撞到張七花的車子,導致車子壓傷張七花,經診斷,張七花第一、二椎體爆裂骨折橫向移位,右2—8肋多發性骨折。2002年6月11日,羅平法院作出(2002)羅民初字第8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王金畢賠償張七花各項經濟損失共93644.11元,除已支付的17600元外,還需賠償張七花75744.11元。

2002年8月27日,羅平法院立案執行,因王金畢經濟困難,無財產可供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雙方達成分期履行協議:王金畢不論多少,每年都要交一點,由申請人領取,直至履行完畢為止。從此,王金畢到處想方設法打工攢錢,履行期限一到,不管颳風下雨、錢多錢少,只要掙到錢,都會主動到法院來繳納案款。十五年來,案件卷宗裡的收領條就達47份。2016年1月28日,王金畢全部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2016年12月,在得知王金畢生病,生活陷入困境的消息後,羅平法院決定給予其司法救助2000元,並專程送到了王金畢的手中。

2017年2月,根據本案例拍攝,弘揚社會誠信的公益廣告《信》播出後,取得了很好的社會反響,獲得了省委宣傳部主辦的雲南省“普法公益廣告”大賽二等獎;2018年5月,根據本案例拍攝的專題片《我不是老賴》,在中央電視臺“道德觀察”中播出。

罗平法院惩戒“老赖”出新招:不腾房就断电!

案例2:段紅雲申請執行羅平縣鴻運膩子粉廠提供勞務受害責任糾紛案

【典型意義】

“既然答應了,就要守信用!”一位普通農村婦女一諾千金,傳遞了正能量,弘揚了法治精神,凸顯了新時代的公平正義。

【基本案情】

“羅平縣鴻運膩子粉廠”系陳德芳開辦的個體工商戶,2014年,陳德芳去世後,其妻子賞福珍就繼承了這個風雨飄搖的加工廠。受害人段紅雲自2015年10月起,在該廠從事石粉加工及裝車工作。2015年10月31日,段紅雲被運轉中的機器絞斷了左下肢,其傷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六級傷殘,需後期治療費234000元。2016年8月8日,經羅平法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羅平縣阿崗鎮鴻運膩子粉廠分期賠償段紅雲殘疾賠償金、假肢安裝費等經濟損失共計180000元。

2016年10月20日,羅平法院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查明,在丈夫去世後,賞福珍成為了家庭的頂樑柱,在當了“老闆”的同時,也承擔了丈夫生前遺留下的大量債務,而且,因為賞福珍本人及兩個家庭成員均患病在身,每個月的醫藥費花銷就達2000餘元,一家人早已入不敷出,這次事故的發生,對這個家庭無疑雪上加霜。

但當執行法官找到賞福珍開展執行工作時,這位樸實的農村婦女斬釘截鐵地表示:“既然答應了,就要守信用!我一定會還清這筆債的。”

自2016年12月以來,賞福珍分七次共主動履行了17萬元案款。2018年2月,羅平法院決定對申請人段紅雲司法救助10000元,案件提前執行完畢。

罗平法院惩戒“老赖”出新招:不腾房就断电!

執行不放棄、不忘記典型案例

案例3:羅平甲公司申請執行昆明乙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典型意義】

“基本解決執行難”活動開展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出臺了一系列的執行新規,不僅為規範執行確定了新標準,還為解決執行難提供了新武器,“學懂、弄通、做實”這些執行新規,是開創執行工作新局面的根本保障。

【基本案情】

羅平甲公司為昆明乙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2015年11月5日,曲靖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雙方解除合同,由昆明乙公司返還羅平甲公司已付的價款126萬元,並支付資金佔用損失;由羅平甲公司返還昆明乙公司生產設備。後昆明乙公司不服,向雲南高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期間,昆明乙公司被股東決議解散,於2016年2月2日辦理了註銷登記,但法定代表人吳某並未將此情況及時通報給雲南高院和羅平甲公司,繼續以昆明乙公司的名義參加訴訟。2016年6月21日,雲南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羅平甲公司向曲靖中院申請執行,因返還昆明乙公司的生產設備在羅平縣轄區內,曲靖中院將本案指定羅平法院執行。2016年11月14日,羅平法院對本案立案執行,在執行人員電話聯繫被執行人時,吳某以“打錯了”為由,匆匆掛斷了電話;郵寄送達的各種執行法律文書,又以“公司已註銷”為由拒收;執行人員趕到昆明執行,公司登記的住所地也已人去樓空……

執行人員及時向申請人反饋了案件執行情況,同時建議申請人依法維權。2016年12月1日,在“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新司法解釋施行的第一天,申請人即提出書面申請,請求追加昆明乙公司的兩個股東吳某和劉某為本案的被執行人。經過認真審查,次日,羅平法院以“吳某、劉某作為公司股東,未對公司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違反了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為由,依法裁定追加了吳某和劉某為本案的被執行人,責令吳某和劉某對昆明乙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及時對二被執行人採取了必要的執行措施。

一週後,取錢受阻、買機票遭拒的吳某終於主動到羅平法院報到。經過幾番協商,2017年4月24日,吳某與申請人羅平甲公司達成了和解協議:由吳某一次性返還羅平甲公司合同價款126萬元,羅平甲公司的其餘損失由其自行承擔。達成協議的當天,吳某即將126萬元的案款如數匯入了羅平法院的專用賬戶,後又連夜搬走了生產設備。一件“沒有執行對象”的案件終於在法定期限內執行完畢。

案例4:李某申請執行高某、毛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典型意義】

一件十四年前“終本”案件的恢復執行過程,全面詮釋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法律意義和現實意義: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對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的一種法定的結案方式,但“案結事不了”,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具備執行條件時,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職權決定恢復執行,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只有至全案實際執結,人民法院才能事了。

【基本案情】

1999年9月28日至2000年1月31日期間,高某、毛某向李某賒購大米,後未能按期付款。2001年3月29日,羅平法院作出(2001)羅民初字第156號民事判決,判令高某給付李某20455元,毛某承擔連帶責任。

2001年5月30日,李某申請執行,但高某、毛某二人在判決後即“消失”,案件執行未能取得進展。因無財產可供執行,2004年5月12日,羅平法院依法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並向權利人李某發放了《債權憑證》。

2017年10月10月,正值舉國上下如火如荼地開展“基本解決執行難”活動之際,申請人李某抱著試試看的心理,找到羅平法院,要求恢復執行本案,工作人員當即立案受理。但因當年的法律文書中對當事人的信息記載較為簡單,而申請人由於年紀較大,對當事人的印象也比較模糊,案件恢復執行後,羅平法院一時無法利用執行信息化手段對案件開展執行工作。但承辦人並未放棄,幾經周折,經過多方打聽,終於查找到了其中一個被執行人毛某的信息。經過調查,僅發現毛某有幾百元的存款,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2018年6月27日,案件承辦法官終於找到了被執行人毛某,令他預想不到的是,儘管案件過去了17年,但毛某仍然對案件的判決一大肚子意見,並表示堅決不願意履行義務。在認真聽完毛某的“苦水”後,執行人員逐一解答了毛某的疑問,並結合“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工作目標和要求,給毛某做思想工作,重點介紹了拒不執行的法律後果,毛某的態度終於有所轉變。

考慮到毛某也已年事已高,且經濟條件較差的實際,執行人員又通過電話聯繫的方式,給申請人做執行和解工作,最後,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毛某隨即按照和解協議履行完畢了義務。

罗平法院惩戒“老赖”出新招:不腾房就断电!

反規避、反抗拒執行典型案例

案例5:陳某申請執行劉某、梁某提供勞務受害責任糾紛案

【典型意義】

財產申報是執行工作中重要的調查措施之一,也是被執行人的法定義務,拒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的,依法都應予以制裁;辱罵執行人員,則屬於以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均可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被執行人劉某、梁某合夥開礦,劉某僱申請人陳某到礦區從事相關看管工作。2009年5月11日,陳某在礦區摔傷,經診斷,陳某的傷情為:創傷性中型閉合性顱腦損傷,額部腦挫傷、皮膚裂傷,頸部皮膚裂傷、勁髓損傷。2013年6月25日,陳某的損傷經鑑定為五級傷殘,後期醫療費用評估為15000元,勞動能力鑑定為大部分喪失。

2017年12月12日,羅平法院判令劉某、梁某於判決生效後20日內連帶賠償陳某經濟損失合計149777.24元(不含劉某已墊付給陳某的醫療費80000元)。

2018年5月7日,陳某申請執行,在案件執行過程中,2018年7月24日,執行人員組織二被執行人做工作,被執行人劉某願意依法履行義務,但梁某態度蠻橫,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在執行人員責令其申報財產時,又拒不申報,並辱罵執行人員,羅平法院當即決定依法對梁某司法拘留15日,並罰款2萬元。

罗平法院惩戒“老赖”出新招:不腾房就断电!

案例6:陳某申請執行羅某、蔡某夫妻追償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

在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關鍵時刻,除了需要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更需要全國法院上下一心、通力協作,兩家相隔2400公里的法院輕點鼠標,即把千里之外的老賴繩之以法,為執行信息化建設的成果點贊,更為團結拼搏,無私奉獻的執行幹警點贊。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30日,羅某及其丈夫蔡某向案外人肖某借款20萬元,陳某為其中的10萬元債務提供保證擔保。借款期限到期後,羅某、蔡某不僅未償還借款,而且玩起了“躲貓貓”,陳某遂代羅某、蔡某償還了肖某10萬元。2014年5月14日,羅平法院作出判決,判令羅某、蔡某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償還陳某代償的借款10萬元。

2014年8月19日,羅某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羅平法院強制扣劃了羅某的銀行存款46552.53元,但仍有5萬多元案款未執行到位。經多次走訪調查,羅某、蔡某無財產可供執行。因被執行人長期規避執行,羅平法院遂對二人開展懸賞執行。

2018年5月22日,羅平法院收到一匿名舉報電話,舉報人告知了羅某、蔡某的下落。隨後,羅平法院執行局聯繫上了河北省海興縣法院執行局,並將相關法律文書通過執行指揮平臺傳送至當地法院,委託海興縣法院執行局對羅某、蔡某實施司法拘留。6月5日,長期躲避執行的羅某、蔡某夫妻倆在河北省滄州市海興縣被當地執行幹警抓獲,二人均被司法拘留了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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