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大米」頻繁被人「傍名牌」

民以食為天,而食物又分主食副食。按地域劃分,我國人民的主食是分南北兩種的,北方喜食麵食,南方主食則為大米。然而,南方人民吃的米,有一些卻是誕生在北方的。譬如著名的“五常大米”,其實就是來自黑龍江五常市。

然而俗話說得好,人怕出名豬怕壯,如同很多出了名的品牌一樣,多年來五常大米也是面臨著因為名聲帶來的困擾。近日,黑龍江省五常市農業局局長伊彥臣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真正的‘五常大米’每年產量約為65萬噸,也就是13億斤,折算下來每人一年只能吃到1斤。”而根據之前媒體的爆料,目前全國市場上標售的“五常大米”有1000萬噸。

如此官方認證的數據與市場調查的結果可以說是天差地別,尤其我們可以判斷出,市場上90%以上的“五常大米”是假!冒!的!

而據介紹,雖然近年來五常不斷加大對假冒“五常大米”的打擊力度,但仍面臨在銷售地被假冒的困局。除了直接冒用“五常大米”的名號之外,“傍名牌”行為也很普遍。一些產品不直接使用“五常大米”商標,但卻標有“五常御貢”“五常經典稻花香”“五常稻米優質生產基地”等。

因為品質優良,受到消費者追捧,但也讓造假者垂涎,以至於屢遭“李鬼”冒充的地理名產又何止五常大米這一家,“西湖龍井”、“金華火腿”、 “章丘大蔥”、 “ 東阿阿膠”等等知名地理產品都曾經或正在面臨被人假冒、仿製、“蹭名氣”的命運。

我們都知道,想要保護這類獨具地方特色性質的地理名產,可以通過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制度進行保護。

但為什麼要提倡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又有哪些行為算得上是侵犯地理標誌商標專用權的,你都瞭解嗎?為了避免行差踏錯,我們不妨刨根問底找一下真正原因——


“五常大米”頻繁被人“傍名牌”



原產地產品申請地理標誌商標的目的何在?

1、保護生產者利益 

使用地理標誌商標必須是保護區域內生產或加工的產品,由於生產者要遵守嚴格的生產規則,生產的質量受政府部門監督,必須要達到地理標誌產品標準,因此產量有限,產品比非使用地理標誌的產品貴。

地理標誌產品的知名度和相對有限的產量,使得使用地理標誌產品能賣一個好的價格,因此,每個生產者都可以享受地理標誌的集體知名度。而地理標誌商標不僅可以提高產品在國內市場的競爭力和價格水平,而且可以提高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和價格水平。

2、保護消費者利益 

由於貿易全球化,網上購物越來越普及,消費者遠離生產者,距離遠了,生產者的透明度相對也就降低了,易引起消費者的擔心。而地理標誌商標為產品的原產地提供了當地政府的擔保,某種程度上也保證了產品合格的質量標準。對消費者來說,原產地命名的產品是經過擔保的,無損健康的、高質量產品。

同時,地理標誌商標也意味著產品的聲譽和身價,這就給消費者一個客觀的答覆,使消費者對地理名產能夠透明、清晰化消費。地理標誌產品的特性和質量已經在全國享有聲譽,國家批准是對這一聲譽的肯定,它擔保消費者買到信得過產品。 

3、國家想要實現當地政府、區域經濟的快速發展

在國內,實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制度是推進區域經濟發展、促進地區生產的手段,制定生產標準使得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進行積極的聯絡。

而實施地理標誌保護制度,要求使用地理標誌產品的當地政府實施嚴格的監控,要進行每個生產環節都要的監督,這使得當地政府能夠掌握生產和市場情況的第一時間情況,加強當地政府與生產者之間的密切聯繫和信任。

在國外,地理標誌商標是一個具有特性的產品命名,它在國際貿易中標誌著一個國家,它帶來的是一個國際聲譽。一個國家如果擁有地理標誌產品,國家作為地理標誌商標的擔保者可以以國際政治特權者的身份在世貿組織說話。


“五常大米”頻繁被人“傍名牌”


哪些行為是侵犯地理標誌權益的行為?

第一類是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誌名稱及標誌的行為。

這是指沒有獲得地理標誌保護、沒有申請地理標誌商標,不享有地理標誌專用權的經營者,擅自使用已被核准的地理標誌名稱、地理標誌商標或偽造地理標誌的行為。

第二類是不符合地理標誌產品標準和管理規範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誌產品的名稱的行為。

這主要是指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區域內的生產者生產的同種產品,雖然是在保護區域生產的同種產品,但因其產品不符合地理標誌產品標準和管理規範要求而未被准予使用專用標誌,但該經營者卻擅自使用該地理標誌或地理標誌商標名稱。

比如,在杭州西湖地區的某綠茶生產商生產的綠茶在外觀、口感上與“西湖龍井”的標準接近但並未達標,未被准予使用“西湖龍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該生產商雖然沒有偽造專用標誌卻擅自使用了“西湖龍井”三個字標示在其商品的外包裝上。這也構成了侵犯地理標誌權行為。

第三類是使用與專用標誌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誌,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行為。

此類行為與第一類、第二類行為的不同之處在於,雖然沒有使用被核准的地理標誌產品名稱、專用標誌、證明商標等,但其用方案或圖案等方式所使用的名稱、專用標誌、商標與地理標誌產品的名稱、地理標誌相近,易被誤認為是地理標誌產品。

例子可見前文所列舉的“五常御貢”“五常經典稻花香”“五常稻米優質生產基地”等。


“五常大米”頻繁被人“傍名牌”


侵犯地理標誌產品權利的行為通常如何判定?

1、地理標誌侵權應有損害事實的發生。

這裡的損害事實,既包括物質損害,也包括無形損害。因地理標誌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所以地理標誌侵權儘管有時物質損害不明顯,或者無法舉證證明有實際物質損害的發生,但或大或小總有無形損害的發生。

尤其需要強調的是,地理標誌權是一種集體性權利,這就決定了,一方面侵權行為給權利人帶來的損害不易察覺,也難為人所意識到。地理標誌權利人即使發現冒用、貶損等侵犯其地理標誌權的行為,也常常因為受損害的不是自己一人而無動於衷。

另一方面,地理標誌侵權行為帶來的損害非但表現為某些該地理標誌使用主體的商品銷量下降、利潤減少等,而且更主要的是表現在該地理標誌整體信譽的下降。

2、地理標誌侵權應當有違法行為的存在,即實施了侵害他人地理標誌權的不法行為。

地理標誌權是專有權,只能由合法的主體行使,他人負有不作為義務,否則即可構成侵權。本節第三個問題將專題討論地理標誌侵權行為的表現。

3、地理標誌侵權行為應當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這裡的因果關係並非一定是必然聯繫。在有些地理標誌侵權案件中,地理標誌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不可能產生直接聯繫.因該侵權行為並不必然導致地理標誌權利人損害事實的發生,而只是為這一事實的發生提供必需的條件。

如偽造原產地證明商標標識或者標有地理標誌的商品包裝物,這種行為是地理標誌侵權行為,但它並不直接導致地理標誌使用主體物質利益的減少和該地理標誌信譽的下降,只有將偽造的原產地證明商標標識或印有地理標誌的包裝物與特定商品結合起來進入市場,才可能給地理標誌權利人帶來實際損害。

4、行為人主觀上應當有過錯。

地理標誌侵權行為中行為人的過錯有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故意,如假冒他人原產地名稱,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原產地證明商標標識或印有原產地名稱的商品包裝物等;

第二種則是推定過錯,如在同種商品上對產地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從而侵犯他人地理標誌權,將他人的地理標誌作為商品裝演、商品通用名稱使用等。


“五常大米”頻繁被人“傍名牌”


“五常大米”頻繁被人“傍名牌”

總的來說,地理標誌產品近年來頗受關注和看重,其根本目的在於國家和政府希望通過地理標誌產品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的提升,實現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的政策規劃。因此,它不該淪為某些不法經營者“投機取巧”借用名牌效應謀取私利的工具。

假冒地理標誌產品,不僅損害了集體生產者的經濟利益、使消費者在蒙受欺騙之下權益受損,更重要的是它必然會對地方經濟和地方品牌造成嚴重甚至毀滅性的打擊,因此,隨著國家和政府對其的日益看重,伴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改革,未來在立法與執法方面定然會對其加大保護力度。而侵犯地理標誌產品權益的投機者們,是時候該停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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