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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習②

怎麼理解“在國家主席任職規定上作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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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這是黨中央在全面總結黨和國家長期歷史經驗基礎上,從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局和戰略高度提出的健全黨和國家領導體制的重大舉措,對於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和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更好發揮憲法在新時代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國家根本法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解放軍領導人“三位一體”的領導體制,是我們黨在長期執政實踐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國理政的成功經驗。國家主席制度是黨和國家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黨章和憲法相關規定來看,1982年黨的十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後來歷次修正後的黨章,對黨的中央委員會規定每屆任期五年,對黨的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沒有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1982年憲法即現行憲法第九十三條第四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沒有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在國家主席任職規定上作出修改,有利於保持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解放軍領導體制的一致性,使“三位一體”領導體制在憲法上得以貫徹和體現。

在國家主席任職規定上作出修改,是著眼於健全黨和國家領導體制,在憲法上作出制度安排。這一修改,不意味著改變黨和國家領導幹部退休制,也不意味著領導幹部職務終身制。

從上個世紀80年代起,我國幹部退休制度已經建立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1982年十二大黨章至2017年十九大黨章都有一條明確規定:“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年齡和健康狀況不適宜於繼續擔任工作的幹部,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退、離休。”

黨的總書記、黨的中央軍委主席、國家中央軍委主席、國家主席的任職規定保持一致,是符合我國國情、保證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設計,是保證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解放軍領導人“三位一體”的制度安排,有利於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有利於完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有利於堅持和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優勢和制度優勢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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