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期間屆滿,租戶應當搬離房屋,且返還的房屋應當符合租房合同約定的狀態。房主作為房屋產權人可以要求租戶搬離房屋。租戶拒絕搬離房屋,房主可以採取以下途徑救濟權利。
協商
房主可以先試著與租戶進行溝通協商,明確對方惡意佔屋的目的。若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此事,將會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租賃合同到期,租戶惡意不搬,房東可以強行收回嗎?](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起訴
租戶拒不協商或者協商不成,房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租戶搬離房屋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房主可以要求租戶恢復原狀。
租戶因未履行歸還房屋的義務,還應向房主支付佔用房屋期間相應的房屋佔有使用費,若給房主造成的損失,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
租戶到期仍不搬出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強制其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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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議房主強行收回房屋
租戶對於房屋是一種事實上的支配狀態,即法律上的“佔有”。
房主可以要求租戶搬離房屋,但不得采取暴力強制手段將租戶趕走。
房主若自行開鎖進入該房屋,將對方所以行李強行搬出收回房屋,會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存在非法入侵住宅的情形。如果造成財物損害、人員損傷的情況,還會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
若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權利救濟應當通過正當途徑進行,否則權利未維護好,反而還需要賠償對方。
償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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