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利器狠剎「戲說英烈」歪風

英雄烈士名譽不容褻瀆,民族精神和情感不容輕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容扭曲。普通公民、社會主體、公權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應當充分運用法律武器,對侵害革命先烈人格利益的行為加以遏制和懲處,堅決維護英雄烈士的名譽,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公共利益。

備受社會關注的葉挺烈士近親屬葉正光、葉大鷹、葉鐵軍、葉曉梅、葉小燕、葉文、葉敏起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有了一審結果。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昨天做出公開宣判,判決被告在國家新聞媒體上予以公開道歉,消除其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並判決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

此案案情不算十分複雜。今年5月,被告創作並上傳網絡的一段短視頻中,將葉挺烈士生前創作的《囚歌》中“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一個聲音高叫著,爬出來吧,給你自由”篡改為“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一個聲音高叫著,爬出來吧,無痛人流”。該視頻在互聯網上被廣泛傳播,在一定範圍內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

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辯稱,在視頻創作過程中不恰當地引用了葉挺的作品,主觀上不存在侵害葉挺名譽權的故意。法院認為,被告理應充分認識到《囚歌》所體現的精神價值,更應預見到案涉視頻的製作及傳播將會損害葉挺的名譽,也會對其近親屬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傷害,被告有能力控制視頻可能產生的損害後果而未控制,主觀上顯然具有過錯。這一判決明確昭告社會,某一行為是否侵害了英烈的名譽,不能根據行為主體的主觀“感覺”來衡量,而要以其實際造成的社會影響(如給英烈的親屬造成了精神痛苦,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等)來判定。

案涉視頻以輕佻的態度和戲謔的手法,對葉挺創作的《囚歌》進行“戲說”處理,其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遠不是一兩句“戲說”所能消除的。正如法院判決所言,《囚歌》表現出的崇高革命氣節和偉大愛國精神已獲得全民族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案涉視頻侵害的不僅是葉挺個人的名譽,也侵害了由英雄人物的名譽融入的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此案判決對於依法維護英烈光輝形象,倡導崇尚英雄、敬仰先烈的風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示範引導作用。

一段時間以來,歷史虛無主義思潮甚囂塵上,波及史學、文學、藝術、教育等多個領域。本案被告的行為以及近年網絡上頻出的“消解革命”“戲說英烈”之類行為,就是歷史虛無主義的一種比較流行的形式,不僅抹殺了近現代革命運動的正當性、進步性,侵犯了革命先烈及其後人的人格尊嚴,也嚴重傷害了當今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今年4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該法與《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一起,初步形成了保護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人格尊嚴的法律體系。狠剎“消解革命”“戲說英烈”歪風,法律就是要該出手時就出手,不能任由歪風及其背後的錯誤思潮蔓延。

以法律利器狠剎“消解革命”“戲說英烈”歪風,司法機關不但要依法支持英烈親屬的維權行動,還可以採取更加積極主動的法律行為。《英雄烈士保護法》實施以來,我國已出現幾起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通過公益訴訟和司法判決,對侮辱、誹謗、醜化、褻瀆英雄烈士的行為予以警戒和懲處,有力維護了英雄烈士的尊嚴和榮譽。

英雄烈士名譽不容褻瀆,民族精神和情感不容輕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容扭曲。從普通公民、社會主體到公權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都應當充分運用法律武器,對侵害革命先烈人格利益的行為加以遏制和懲處,堅決維護英雄烈士的名譽,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公共利益。(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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