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矿政审批“三级联审”改革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8〕63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政“三级联审”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45号)要求,现就实施矿政“三级联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及适用范围

按照统一审批系统、统一数据平台、统一审核标准、统一办理时限要求,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审查同步联动,将整个审批过程统一纳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政“三级联审”系统管理。

(一)改革内容。

1.改革审批方式。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审”。

2.深入简政放权。合并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审批,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申报材料;取消单独变更生产规模审批事项。

3.精简申报材料。矿业权审批登记事项不再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等技术报告作为审批要件,申请人仅需提交相关技术报告的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及出让收益缴纳(完成有偿处置)的凭证或不需处置的意见等。

4.前置出让收益处置。将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作为矿业权审批前置事项,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预存机制。

5.改革审批系统、完善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我区涉及矿业权登记“一张图”中各类数据,市、县共享相关数据库。改革矿业权登记审批系统,改进会审方式,建立区、市、县三级并联审查机制。启用矿业权申请范围自动检查和查询功能,增加系统短信提醒、缴费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功能。

(二)适用范围。

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权限的矿业权登记审批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事项适用“三级联审”审批系统。

二、审批程序

审批流程一般分为受理、会审、审批、送达等环节(详见附件1),具体为:

(一)受理。自治区、市、县任何一级政务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形式要件齐全的予以收件,将电子报件导入“三级联审”系统,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受理时应对审批项目的申报类型,申请人提交填报的登记书信息及电子报盘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对申报纸质材料、电子报盘材料的有效性和齐全性进行严格把关。申请人在正式受理后5日内须将纸质报件材料送达(邮寄或直接送达)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二)三级联审。由自治区、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审批项目进行同步并联会审、审查。

1.自治区级会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审时限为2个工作日。矿业权审批项目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矿产地会审:核查审批项目是否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以及是否进行有偿处置;(2)规划会审: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情况;(3)矿业权会审:核实矿业权重迭情况。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项目应会审项目评估范围涉及矿业权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审。矿业权审批项目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审时限为7个工作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项目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审时限为4个工作日。

对矿业权审批项目,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附件2要求进行会审。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附件2的内容填写完整后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会审时限内将扫描件上传至“三级联审”系统。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项目,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附件3要求出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初审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会审时限内将扫描件上传至“三级联审”系统。

3.综合审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汇总自治区、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会审意见,对审批项目报件材料及合法合规性等进行综合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建议,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导审核。审核不通过、不予办理审批登记的,直接制作不予办理的决定文件;审查通过的,进入审批签发环节。

如按相关规定需要公示公告,或确需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意见的情形,可启动转外挂起程序,挂起期间不计算审批时限。

(三)审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同意的,由厅领导审批签发。完成签发后,由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配号、制证及制作准予办理的决定文件等。

(四)送达。由自治区政务窗口送达相关决定文书、批复及有关许可证等。

三、职责分工。

实施矿政审批“三级联审”,各相关处室及市县国土资源局及时做好配套政策的调整修订,完善审批与监管事项的衔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提高审批效率的同时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质量。

(一)市、县国土资源局。

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自治区级审批权限的矿业权审批事项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事项出具调查(会审)意见,负责就近申报事项的受理。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就近申报事项的受理(自治区政务窗口),负责对受理后矿政审批项目的审查工作。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

矿业权登记申请之前,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评估、核定等工作,建立收缴台账工作;对不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出具无需处置的意见。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务处。

在完成审批程序时,负责对审批通过的矿业权预存的出让收益收缴入库;审批登记不能通过的,予以退还预存矿业权人。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

负责探矿权日常监督管理及探矿权信息公示公开等工作,如涉及探矿权监督管理或未履行探矿权人义务等问题需暂缓或不予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的,需书面告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采矿权日常监督管理及采矿权信息公示公开等工作,如涉及采矿权监督管理或未履行采矿权人义务等问题需暂缓或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的,需书面告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七)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负责矿政“一张图”数据管理和“三级联审”系统技术支撑和服务,包括系统开发、安装、调试、升级、维护等,对突发性技术问题处置以及对市、县国土资源局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等。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自2018年10月30日起,正式启用矿政“三级联审”系统。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在9月30日前需配合厅信息中心做好审批系统的安装和调试等相关技术工作。

(二)属于自治区审批权限的探矿权使用费(占用费)可以到自治区、市两级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占用费)可以到自治区、市、县三级缴纳。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后予以出具缴款凭证并将相关缴费信息录入矿政“三级联审”系统。

(三)属于自然资源部审批权限的矿业权登记需要出具核查意见的,由申请人向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后,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出具相应核查意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总市、县国土资源局意见后统一形成我区的核查意见上报自然资源部。

(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矿政“三级联审”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受理和审查矿政审批项目,严格执行审批各个环节的办理时限,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

(五)各有关矿业权人和项目业主要依法办矿,严格按照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的材料清单(附件4)及要求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向各级政务窗口申报时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法定代表人无法亲自到场的,需授权委托办理,并登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六)矿政“三级联审”系统正式启用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查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矿政“三级联审”审批流程图

2.矿业权审批事项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审表

3.关于XX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初审意见

4.矿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下载请点原文链接。

来源丨广西国土资源厅网站

审核丨李欣松、黄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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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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