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行政拘留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案情簡介

2010年9月,王某應聘進入上海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擔任人事一職,約定月薪人民幣4000元。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

2015年4月15日,王某下班後喝了點酒,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執並動手打了對方,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3天。公司得知此事後,以王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並給公司形象造成嚴重影響為由,於4月21日解除了與王某的勞動合同。

王某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與公司協商不成後,遂向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萬元。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公司因王某被行政拘留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認為,王某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已屬嚴重違紀,且類似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故公司是合法解除,無須支付賠償金。

王某認為,公司的規章制度中並未規定員工被處以行政拘留屬於嚴重違紀,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其也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萬元。

★裁判結果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該公司的規章制度中並未規定員工被處以行政拘留屬於嚴重違紀的行為,故公司的規章制度中並無解除王某勞動合同的依據。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本案中,王某隻是被處以行政拘留,其性質與刑事責任不同,故不適用該條法律規定。綜上,公司解除王某的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系違法解除,應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萬元。

★唐毅律師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行政拘留並不屬於刑事責任,是一種違法治安管理的行政處罰措施。司法實踐中對於勞動者被行政拘留,用人單位是否能夠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存在爭議。有的觀點認為,既然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

定被行政拘留屬於嚴重違紀行為,而且該規章制度是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可以根據規章制度處理被行政拘留的勞動者。有的觀點認為,即使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被行政拘留屬於嚴重違紀行為,此類條款因與法律相沖突而歸於無效。因為法律規定只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應將管理權過分擴張至勞動者的業餘生活。筆者認為對於勞動者被行政拘留是否能夠解除勞動合同,首先需要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將該行為認定為嚴重違紀。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將被行政拘留認定為嚴重違紀,那麼用人單位肯定不能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因為被行政拘留不屬於法定的解除理由。其次,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將被行政拘留認定為嚴重違紀行為,那麼還需要看行政拘留的天數及被行政拘留的理由。如果被行政拘留的天數很短而且勞動者的主觀違法性不強或屬於過失行為,出於給勞動者改過自新的目的不宜對其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如果勞動者被行政拘留十天以上並且屬於故意違法,並且該違法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例如嫖娼、打架、賭博等,那麼傾向認為用人單位可以將此類行為認定為嚴重違紀而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勞動者被行政拘留,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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