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理德、梁特明非法採礦案

【基本案情】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梁理德和溫嶺市箬橫鎮下山頭村村委會商定,由梁理德出面以村委會的名義辦理該村楊富廟礦場的邊坡治理項目。2013年11月、2014年9月臺州市國土資源局審批同意其開採建築用石料共計27.31萬噸。被告人梁特明受梁理德指使在該礦負責管理日常事務,所採宕碴礦銷售給溫嶺市東海塘用於築路。至案發,該礦場超越審批許可數量採礦,經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鑑定,該治理工程採挖區界內採挖量合計415756噸(包括岩石381396噸,風化層19523噸,土體12209噸),界外採挖量合計829830噸(包括岩石814289噸,風化層9843噸,土體5698噸),兩項共計1245586噸。扣除台州市國土資源局審批許可的27.31萬噸及風化層、土體、建築廢料等,二被告人共非法採礦822585噸,價值13161360元。

【裁判結果】

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梁理德、梁特明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梁理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梁特明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鑑於梁特明系從犯,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當庭自願認罪,確有悔罪表現,決定對梁特明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一審法院以非法採礦罪,判處梁理德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判處梁特明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對梁理德、梁特明的犯罪所得人民幣13161360元,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法採礦刑事案件。礦產資源是國家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濫採、盜採礦產現象較為嚴重,對此類非法採礦的行為應予嚴懲。司法實踐中,對於被告人非法採礦的數量及價值的認定往往成為案件審理的焦點。本案通過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較為合理地確定了非法採礦數量及價值,為準確量刑奠定了較好基礎。本案在判處主犯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的同時,追繳二被告人的犯罪所得1300餘萬元,有力地震懾了此類犯罪,維護了國家利益,對增強社會公眾對礦產資源的保護意識和守法意識,促進自然資源的有序開發和合理利用有著積極的示範作用和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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