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解讀

文 | 凌霄 合夥人 何博 匯業律師事務所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了“依法規範、分類管理、綜合施策、協同治理”四條工作原則,對於構建長效機制、規範培訓秩序、維護良好教育生態、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具有重要意義,也將對從事校外培訓的機構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以下是對該《意見》重點內容的解讀。

一、明確設置標準

《意見》強化了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把標準制訂權下放到省級層面,並由省級教育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準,同一省級區域內市域差距大的,可授權地市級教育部門制訂並向省級教育部門備案。為加強指導,促進規範管理,《意見》還提出了三點底線性要求。

場所條件方面:《意見》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意見》還要求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師資條件方面:《意見》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必須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管理條件方面:《意見》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規範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培訓宗旨、議事決策機制、辦學資金、保障條件、業務範圍和服務承諾等。

二、依法審批登記

針對我國當前仍存在大量機構證照不全、脫離監管的現狀,《意見》提出明確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嚴格執行“先證後照”制度,即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後,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才能開展培訓。

同時,《意見》明確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由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審批頒發辦學許可證,未經教育部門批准,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諮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意見》還明確禁止中小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解讀

三、規範培訓行為

《意見》從校外培訓的核心環節入手,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特別是學科知識類培訓機構的管理,對培訓的內容、時間、班次、進度、形式、宣傳、收費等都提出了明確要求。

細化培訓安排方面:《意見》要求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踐行誠實守信方面:《意見》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應實事求是地制訂招生簡章、製作招生廣告,向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示,杜絕培訓內容名不符實。

規範收費管理方面:《意見》要求校外培訓機構的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四、強化監督管理

《意見》著重健全校外培訓機構日常監管機制,明確各部門職責,形成工作合力,通過落實年檢年報和公佈黑白名單等制度,強化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全過程監管。

《意見》要求各地完善日常監管,明確各部門具體職責。落實年檢年報制度,校外培訓機構證照實行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對經年檢和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檢查發現問題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意見》同時要求各地全面推行黑白名單和負面清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政府網絡上公佈機構名單及主要信息,對有負面清單行為的機構列入黑名單。

五、提高中小學育人能力

《意見》在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的同時,針對中小學校內教育規範作出安排,提倡減少學生不必要的課外培訓,並提出瞭如下要求:

《意見》要求中小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發佈的課程方案、課程標準和學校教學計劃要求開足、開齊、開好每門課程,為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創造條件。堅決查處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對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將進行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有關教師的教師資格。

《意見》同時要求,堅決禁止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招生,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並依法追究有關學校、校外培訓機構和相關人員責任。

《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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