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違建也要講程序,行政機關這樣做是違法的你知道嗎?

“xx也要講究‘基本法’”是很久以前開始流行的一句調侃用的“網絡語言”,基本法原本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用在這裡比喻做任何事都要遵守一定的規則或準則。很多被拆遷人不知道的是,強拆“違建”也是要講究一定的“基本法”的。

令人深思的是,實踐證明,很多地方行政機關為了簡化程序、實現某些不利於行政相對人的結果,往往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認定和處理“違建”,嚴重侵犯被拆遷人的財產和救濟權利。

對於違建的認定和法定程序流程,京尚拆遷律師已在往期推送中做過具體介紹,本文中暫且不再贅述。今天京尚拆遷律師想要著重向被拆遷人強調的,是整個違建的認定和處理過程中最容易被忽視,但對被拆遷人維權至關重要的一個細節性程序環節——催告程序。

在講解催告程序前,京尚拆遷律師想要先簡單說明一個具有爭議的問題,實踐中也是被拆遷人可以參考的一條維權思路:“責令限期拆除”的性質究竟屬於行政強制還是行政處罰。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中有這樣的表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強拆違建也要講程序,行政機關這樣做是違法的你知道嗎?


但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四川省法制辦的答覆》中卻明確表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關於“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城市規劃法》(已失效)第四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不應當理解為行政處罰行為。

同時,《城鄉規劃法》和《行政強制法》(2012年1月1日頒佈實施)中也將“責令限期拆除”表述為行政強制措施。綜上所述,實踐中被拆遷人在收到關於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可以綜合根據具體案情,針對責令限期拆除行為的性質問題啟動救濟程序進行維權。

在此基礎上,接下來京尚拆遷律師就從程序角度切入,簡要分析我們上文提到的“催告程序”。

實踐中經歷過拆遷變拆違的被拆遷人大多都見過一份叫做《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的文書,而行政機關對被拆遷人房屋實施強拆的行為往往就緊隨著這份文書的到來發生。

但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當以書面形式作出,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等。

行政機關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申述申辯權利,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又《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強拆違建也要講程序,行政機關這樣做是違法的你知道嗎?


也就是說,在《限期拆除非法建設通知書》作出後,依法對違建進行強制執行(強拆)前,還應經過催告和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兩個重要階段。簡而言之,只有一份《限期拆除非法建設通知書》就實施強拆是違法的!

為保障被拆遷人的程序利益,這兩個程序環節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因在於,它為實現被拆遷人陳述和申辯權利,以及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程序行使救濟權利搭建出充分的空間。看似不起眼的《催告書》,實際上是被拆遷人在違建強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救濟權利能否實現的重要分水嶺,不容忽視。

實踐中如果有被拆遷人的房子被“拆違式強拆”,但從接到通知到房屋被強拆期間從未見過類似的催告文書的、從未知曉自己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利的,很可能就是遇到了無催告的拆違。

這種情況下,不管被拆遷人的房子是否確實為違建,不管行政機關在違建認定環節是否存在程序或實體違法問題,起碼在強制執行環節,一定是缺失了必要的催告程序的,屬於程序違法。基於此,被拆遷人可以針對行政機關違法強拆行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確認行政強拆行為違法。


強拆違建也要講程序,行政機關這樣做是違法的你知道嗎?


如京尚拆遷律師在本文開篇所講的,除催告程序外,從違建的認定到處理,行政機關都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維護實體和程序正義。不管被拆遷人的房子是否確實屬於違建,都要依法保障被拆遷人的程序利益。

而對於房子被目的性地認定為“違建”,且被作為“違建”強拆的被拆遷人來說,抓住行政機關在強拆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點並予以精準打擊,是被拆遷人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爭取合理拆遷補償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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