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家裡看黃片法律應該管制嗎?——對法治應當是什麼的斷想

20年前,自己剛上大學那會兒,“法治”那詞兒,還只是法學界甚至更多隻是法理學、法哲學的研究範疇,普羅大眾基本上只是“聽說過,沒見過”,相距何止“二萬五千裡”。一些搞理論法學的,圍繞“刀”制與“水”治,還頗為較真的爭論了一番呢。其中,有幾位秉承“問題意識”和“學術良心”,在“法制”“法治”“從法制到法治”之間深挖厚掘,出版了幾部專著,開創了一門顯學,一時之間成為法理學界炙手可熱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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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轉瞬即逝,匆匆復匆匆。現如今,“法治”這詞兒,早已不是法學精英們討論的專屬話題,已然成為了當下的“熱詞”,飛入尋常百姓家了。君不見,“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水”“依法治火”等等“法治”的“徒子徒孫”們,濫觴於各種文件、講話中,風行於各種反腐劇、“大電影”裡,彷彿已經是耳熟能詳了。然而,這時如果有人出來弱弱的問一句,法治到底是個什麼玩意兒?估計將會呼啦一下,人群紛紛作鳥獸散,或者瞬間深潛水底,大氣不出。也會有少數派,開始喋喋不休,把亞里士多德、西塞羅、盧梭、孟德斯鳩、洛克、傑弗遜、潘恩等人有關法治的學說歷數一遍。末了,提問者已經從剛開始的一頭霧水,變作滿腦子漿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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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大抵並是當前法治的尷尬境地——貌似很熟悉,其實很陌生。為何如此?套用時下的時髦話語,我們的法治很大程度上還處於寫在紙上,掛在牆上的初級階段。說得“高大上”一點,叫做我們已經或正在努力構建法治的概念體系,但遠遠還沒有形成法治的行為體系。那麼,法治究竟是個什麼玩意兒呢?其實,無須那麼複雜,也不應搞得那麼複雜,畢竟,法治應當是普羅大眾共同參與的事業,若太陽春白雪,那麼必然會曲高和寡,只能長時間“寫在紙上、掛在牆上”了。用句大白話來回答,法治就是世俗世界的一種活法,或者說就是一種生活方式。人來世上走一遭,從呱呱墜地那天起,到兩腳一蹬兩眼一閉為止這段時間,謂之活著或者生活,法治就是為人類在俗世中生活提供基本規範和保障,確保普羅大眾能夠安穩的活著,能夠有尊嚴的活著。我想,這就是法治的核心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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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核心價值之下,法治不僅應當成為普羅大眾的基本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更應當成為國家和社會的根本治理方式。在法治狀態下,民眾能準確預判自己行為的後果,知道怎麼做是合法的,怎麼做是不合法的,這就是行為後果的可預期性;一個行為在昨天是合法的,在今天明天以至遙遠的將來都是合法的,這叫法不溯及既往;一個人可以“一肚子男盜女娼”,但只要不表現在行為上,就是合法的,這叫法只規制行為,不規制思想——當然,規制行為本身就會對思想形成強有力的範導。還有很多很多,不一一列舉了,這些都是法治對普羅大眾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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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才能達到法治的狀態,按照先賢亞里士多德的說法,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對於政府而言,簡而言之,應當包括良法和善治兩方面的內容。良法就是指要制定出好的法律,制定出來的法律能體現公平正義,代表絕大多數群眾的利益;善治就是指政府要循法而治,政府自身要守法,不能遊離於法律規制的範圍之外,同時還要確保法律在社會正常實施。這是實現法治的最為緊要之處。若法律本身是惡法,那麼公民的權利就無從保護,只會被惡法侵蝕;若政府自身不守法,“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那必然會人心盡失,“禮崩樂壞”;若制定出來的法律得不到有效的執行,那麼久而久之,法律將形同虛設,威信全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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囉嗦了半天,就是說說而已。法治到底是個什麼玩意兒?需要我們每個人去構築、去踐行、去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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