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房屋都是違法建築?不一定!看懂此文或許你能找到維權線索

在房屋徵收與拆遷中,拆遷部門經常會以某些建築沒有房產證或者審批手續不全為由,將該建築認定為違章建築進行無償拆遷。

而一些老百姓民眾覺得自己確實證件不全,對應法律條款來看是理虧,因此只得向現實妥協。

殊不知,你的房屋證件不全並不一定是違章建築,也未必一定要遭到強拆哦。

1、未登記建築出現的原因

這些無證房屋我們暫且叫做“未登記建築”吧。這類建築大量存在的原因大多是因為如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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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律法規調整的原因

我國房地產製度是逐漸完善至現在的狀態的,在此之前有些建築就已經存在,而相關制度誕生之後,對照制度標準,一些歷史性的建築就成了違法建築。

以下是地產相關的幾個重要立法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條例》1984年1月頒佈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90年4月1日實施;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11月1日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房屋登記辦法》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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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1984年1月之前的房屋,根本不可能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那麼依照現在的法律就是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那是不是就是違法建築?

b、開發單位違規建造導致的

這個很好理解,比如一些小的開發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就建造或沒有初始登記就售房,以致買房人不能順利進行房屋登記。

C、職能部門管理不嚴造成的

這個問題可以接著上面的內容說,個別開發商違規建造房屋後,有關部門因種種原因沒有及時處理,以致該建築被長期使用,成為歷史遺留問題;

d、群眾自身原因造成

比如,一些群眾自身的法律意識不強,在不該建造房屋的地方隨意建房,任憑大家怎麼規勸都不行。

未登記房屋不一定是違法建築

法律上有法不溯及以往原則,這是我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之一,也可擴充至行政時效原則。一座建築形成於70年代,用現在法律要求對應歸為違章建築顯然不科學,須結合建築物形成時法律規定確定合法與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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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許多地方的拆遷過程中,一些建築雖然原本沒有證件,但依然獲得相應補償,這些多數以時間來界定的。

如淳安縣人民政府就規定,1984 年1 月5 日前已建成的房屋,經依法認定、處理後,可參照合法建築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常州市城鄉建設局聯合規劃、土地等部門規定,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建造的未經登記的建築,可視為合法建築,由房屋徵收部門按照房屋徵收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當然,也並不是所有未登記建築都可以獲得全額補償,部分省市也規定,對認定為違反規劃尚屬可採取改正措施的違法建築不予補償,但應支付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評估確定的建造成本。

因此,無證房屋不一定全是違法建築,拆遷時不是所有的無證房屋都不給補償,而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當拆遷方跟你說你的房子是違法建築必須要拆除時,你就要多留心了,這種強拆“套路”是個別拆遷方屢試不爽的,必要時必須依法維權,以確保自身合法利益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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