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劳资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得不到履行怎么办?

案情简介:劳动者Y某从2016年7月起进入上海TH餐饮公司(以下简称TH公司)工作。TH公司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工资通过TH公司高管的亲戚(非公司员工且不是股东)用支付宝或者微信的方式转账支付。由于工作压力很大,且公司经常克扣员工工资,2018年5月Y某以照顾家人为由辞职。离职后,TH公司拒绝支付Y某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因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Y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通过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单位向Y某支付拖欠的一个月的工资5000元,同时再支付10500元的经济补偿金。但该协议未经司法确认。达成调解协议后,单位如期支付了员工Y某的最后一个月工资,但是,经济补偿金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Y某只得寻求法律帮助,找到了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陈文晋律师办理此案。陈律师分析了案情,由于用人单位恶意拒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也并非巨额,如果经过劳动仲裁,假如单位不服仲裁结果或仲裁委因证据不足够等原因不支持Y某,还要通过法院一审二审,再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过程比较漫长,而且Y某是外省人,本来就不打算在上海继续工作下去,已经准备回家乡工作,所以,在征得Y某同意之后,陈律师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持《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上海某区法院依法受理申请,法院在受理该案之后,法官非常认真负责启动了支付令程序,联系该餐饮公司实际负责人W某(该名负责人曾经是TH公司的股东,现在已经退出股东行列,但继续承包餐饮公司业务),法官为了解案情,通知其到法院谈话,并做了笔录。陈律师在征得当事人同意之后,也和TH公司实际控制人W某取得联系,陈述这件劳动纠纷的利害关系,如果提起劳动仲裁,以及法院诉讼,将会对TH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和不利后果,同时在Y某同意的情况下也作出了适当的让步。可以说公司实际控制人W某受到了空前的压力,最后TH公司表示愿意接受新的方案,,双方达成了新的和解协议,2018年6月20日,在法院调解室里面,通过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公司实际控制人W某向劳动者Y某支付了经济补偿。Y某也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支付令的申请书。

办案小结和建议:如果本案处理时通过劳动仲裁,再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有可能会拖很长时间,特别是像这样比较固执且有诉讼经验的用人单位领导,一方面他们不了解或不理解劳动法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和用意,很不情愿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特别是有一定诉讼经验的用人单位,他们会用拖延的办法来处理劳动纠纷。通过此案例,陈律师提示各位读者,发生劳动纠纷后,特别是劳动者维权,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负责人,平时也要注意学习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知道哪些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经营,这样就可以减少劳动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仅供讨论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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