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法院判決其在法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案 由】民間借貸糾紛。

【案情簡介】

原告陳某,男,1965年2月6日生,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xx花園xx號。

被告楊某,男,1966年10月28日生,戶籍地址:福建省石獅市xx鎮xx號。

原告訴稱:2012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0元,借款期限為1個月,超期一天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並用位於深圳市龍崗區xx村xx路xx棟廠房作價350萬元為上述借款作抵押擔保。借款的交付方式為2012年5月28日通過原告的賬戶轉賬支付人民幣332500元,後於2012年7月20日現金交付人民幣167500元,共計500000元。借款期限屆滿後,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按約償還借款。為維護自身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50萬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還款利息人民幣63452元(自2012年8月19日起,以50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暫計至2013年2月28日,並以50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至被告還清借款之日止); 3.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4.被告支付公告費500元。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條》以及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據。

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相關證據。

【爭議焦點】

原、被告是否存在借貸關係?

【處理結果】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楊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陳某借款本金人民幣5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以50萬元為本金,從2012年8月21日起計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從原告提交的證據如被告出具的《借條》、銀行流水記錄等來看,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借款法律關係以及原告通過不同的方式向被告足額支付借款的事實。被告未按約及時歸還借款,構成違約,被告應承擔還本付息的違約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雙方約定的利息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三、《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六條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本案例根據國暉律師事務所(2018)MS7-9048-13730檔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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