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一步理解成套產品外觀設計中 「成套出售或使用」的概念?

如何進一步理解成套產品外觀設計中 “成套出售或使用”的概念?

《專利審查指南2010》中“成套出售或使用”解釋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所述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指習慣上同時出售或者同時使用並具有組合使用價值。”並進一步解釋了“同時出售”“同時使用”的概念:

(1)同時出售

同時出售,是指外觀設計產品習慣上同時出售,例如由床罩、床單和枕套等組成的多套件床上用品。為促銷而隨意搭配出售的產品,例如書包和鉛筆盒,雖然在銷售書包時贈送鉛筆盒,但是這不應認為是習慣上同時出售,不能作為成套產品提出申請。

(2)同時使用

同時使用,是指產品習慣上同時使用,也就是說,使用其中一件產品時,會產生使用聯想,從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幾件產品的存在,而不是指在同一時刻同時使用這幾件產品。例如咖啡器具中的咖啡杯、咖啡壺、糖罐、牛奶壺等。

如何進一步理解成套產品外觀設計中 “成套出售或使用”的概念?

而《審查操作規程外觀設計分冊中》將指南中提到的成套產品應具有的的“組合使用價值”又作了進一步說明:

組合使用價值是指多個產品不僅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在一起組合使用。多個產品組合使用可以是出於功能上的緊密聯繫、文化習俗的要求或者裝飾性等方面的需要。從以上成套產品條件的變化,不難看出成套產品的要求是在放寬,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並不是鼓勵申請人將不相干的設計都放在一起合案申請,對於成套產品而言,各產品屬於同一大類,成套出售或使用,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三個條件均為必要條件,缺一不可,那麼這裡所說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條件,其實包含了應具有組合使用價值的。

對於十二生肖系列的設計,往往會認為是成套產品,但其實不是必然的,要看具體的情形,以十二生肖系列設計,僅是表明了各項產品是基於一個設計理念,具體是否屬於可以合案申請的成套產品還要看其是否符合成套產品的條件。比如十二生肖手機、十二生肖服裝等產品,雖然它們也具有統一的設計構思,但習慣上不屬於同時出售;人們一般只會根據需要購買其中的一件或幾件產品,不存在使用聯想,習慣上也不同時使用。該類產品習慣上既不同時出售,也不同時使用,因此不滿足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必要條件,不能作為成套產品提出申請。

如何進一步理解成套產品外觀設計中 “成套出售或使用”的概念?

而具有組合使用價值是對成套產品的一個限定,是為了避免在同一申請中出現關係不是很密切的多個申請。例如桌椅,二者都具有單獨的使用價值,桌子用來擺放學習用品、辦公用品等或進行學習、寫字等,椅子是帶有靠背的坐具。二者組合在一起的時候,不但實現了各自的使用價值,最重要的是組合以後使用的時候使人們的生活更加舒適、方便。由於設計來源於同一個設計構思,具有統一性,組合使用的時候,桌椅的組合使用會使周圍環境更具美感,美化了生活和工作的環境。為了實現設計初衷並達到組合使用目的,桌椅可以被同時出售。再如沙發和茶几,人們為了生活方便,更好地休息,通常會將二者組合使用。同樣,為了實現設計初衷並達到組合使用的目的,沙發和茶几可以被同時出售。但是,對於汽車和摩托車,雖然屬於《分類表》中的同一大類,二者都是交通工具,具有相同的用途,人們通常會根據自己的情況來選擇其一單獨使用,而不會在一起組合使用汽車和摩托車,二者不具有組合使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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