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時,很多人會問,專利授權的早晚對申請人有什麼影響?

因為專利從申請到授權的時間週期並不是固定的,所以申請專利時,很多人會問,專利授權的早晚對申請人有什麼影響?

申請專利時,很多人會問,專利授權的早晚對申請人有什麼影響?

以下主要從早授權和晚授權兩種情況來簡單說說。

因為我國的專利保護期限以提交專利的申請日開始計算,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是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是10年,所以授權的早晚對保護期限沒有太大影響。如此算來,在保護期限起算日相同的情況下,授權晚確有可能會吃虧哦。專利公開後也可以得到一定的保護,但這只是保護效力很弱的臨時保護,用以警告他人不要未經許可實施,並在授權後有追溯侵權的權利。

所以經過授權以後的專利才是實實在在到手的自己的專利,那張沉甸甸的專利證書不僅是自己勞動成果的一種肯定,對於他人來說更是白紙黑字的定心丸。授權早獲得權利早,授權晚獲得權利晚,對公司的經營、專利轉讓、融資貸款可能會有很大影響。

申請專利時,很多人會問,專利授權的早晚對申請人有什麼影響?

因為授權太早了可能會影響優先權的使用。

什麼是優先權:我們先說說《巴黎公約》。全程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約的調整對象即保護範圍是工業產權。包括髮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物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等。巴黎公約的基本目的是保證一成員國的工業產權在所有其他成員國都得到保護,該公約與《保護文學與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一起構成了全世界範圍內保護經濟“硬實力”和文化“軟實力”的兩個“基本法”。1985年3月19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我國政府在加入書中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公約第28條第1款的約束。(來自百度百科)

其中對專利、商標等的優先權規定如下:

《巴黎公約》規定凡在一個締約國申請註冊的商標,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請之日起為期6個月的優先權

,即在這6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如申請人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其後來申請的日期可視同首次申請的日期。優先權的作用在於保護首次申請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註冊申請時,不致由於兩次申請日期的差異而被第三者鑽空子搶先申請註冊。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人從首次向成員國之一提出申請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發明和實用新型為12個月,工業品外觀設計為6個月)以同一發明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而以第一次申請的日期為以後提出申請的日期。其條件是,申請人必須在成員國之一完成了第一次合格的申請,而且第一次申請的內容與日後向其他成員國所提出的專利申請的內容必須完全相同。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提出後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於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所以,國內優先權指專利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即在後申請以第一次專利申請的日期作為其申請日。

國際優先權指專利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依照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

所以確實有一部分人並不希望專利過早授權,當專利技術還不是很成熟時,首次提出專利申請之後,12個月內可以對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進行完善與改進。如果專利還沒有被授予專利權,申請人便可以利用優先權制度,在規定時間內最後選定是以實用新型還是以發明專利來保護自己的發明創造。

部分內容摘編自網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