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商標共存?

什麼是商標共存?

所謂商標共存,是指不同的商業主體,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在相同法域內同時的合法存在。

在我國,商標共存是在駁回複審或者駁回複審後行政訴訟階段,衝突商標雙方通過簽訂商標共存協議,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或者法院認可後方可合法共存。

具體來說,申請商標由於存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而被商標局駁回,申請人在駁回複審程序中,與駁回引證商標所有人簽訂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的協議,表明引證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商標在我國註冊。之後,申請人依據共存協議,向商評委請求核准申請商標註冊。經商評委審查可以共存,申請商標被核准註冊。於是,產生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的現象。

什麼是商標共存?


商標共存的條件是什麼?

2007年,商評委就對駁回複審案件中的“共存協議”問題進行了研究,並明確了“共存”的條件。即,商標能否共存,需要綜合考慮雙方商標指定商品的類似程度和近似程度,以及各自的知名度:

(一)雙方商標使用商品雖然在《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區分表》的同一類似群組,但類似程度較低,商標文字、圖形或者其他組成部分存在近似之處,依照通常的審查標準,應當判定為近似商標,但是兩商標在整體上能夠為消費者所區分的,可以允許共存。反之,如果兩個商標使用商品為同一種商品,或者是關聯程度密切的類似商品,而商標文字、圖形或者其他組成部分近似程度較高,消費者難以區分,則不允許共存。

(二)雙方商標的知名度。如果引證商標知名度較高,核准申請商標註冊和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的,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如果申請商標已經實際使用並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該商標與引證商標雖然存在近似之處,但消費者能夠將其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可以核准申請商標註冊。

由此可見,商評委准予共存的商標,雖然是近似商標,但應該是近似程度不夠高,整體還有一定區分的商標。如果是相同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商標,則不可以共存。

什麼是商標共存?


此外,2018年3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針對知識產權審判實踐中“共存協議”問題也給出了他們的指導意見。“在商標申請駁回複審案件中,引證商標權利人以‘共存協議’‘同意書’等書面形式明確同意訴爭商標註冊,在不存在損害公共利益、故意規避法律等情形下,‘共存協議’‘同意書’可以作為初步排除混淆的依據,但是若引證商標與申請商標的商標標誌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且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則不能僅以引證商標權利人同意為由准予申請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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