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以表代報」後的風險防範!

今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從2017年度起,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資產損失“以表代報”後的風險防範!

  這種“以表代報”的方式減輕了企業辦稅負擔。但是,這並沒有改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精神實質,其中“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概念的引入,以及“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相結合的申報管理制度,對於資產損失申報扣除管理,仍然具有重要意義。

  1、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

  例1:2017年甲公司的一臺機器設備達使用年限正常報廢,“營業外支出”科目反映資產報廢損失30萬元。同年,甲公司以市場價格轉讓另一臺機器設備,“資產處置收益”科目反映處置利得50萬元。

  注意:企業在歸集彙總內部證據時,上述損失和利得不得相互抵銷。一旦抵銷,就無法準確體現該項損失全貌,30萬元損失應單獨體現實際資產損失。

  例2:乙公司年末盤虧的A材料200萬元,是企業在清查過程中按照賬實不符推算的損失,無論該公司採用實地盤存法還是永續盤存法核算,這種損失都未必實際發生,所以資產盤虧屬於法定資產損失。

  例3:丙公司2012年應收丁公司賬款100萬元,2015年賬齡已滿3年,丁公司依然存在,丙公司可以認定已經發生了損失,所以壞賬損失屬於典型的法定資產損失。

  例4:接例1,假如甲公司資產報廢損失30萬元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在5年後的2022年申報扣除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文件規定,准予追補至2017年度扣除,這意味著2017年度可能多繳稅,多繳的稅款只能抵稅不能退還。

  例5:接例3,假如丙公司在賬齡滿3年的2015年沒有確認壞賬損失,直到2017年才確認。如此,丙公司可以在2017年度申報扣除,不必追溯到2015年度。所以,法定資產損失,何時確認就何時申報扣除,不存在追補確認問題。

  根據上述分析,實際資產損失是在實際處置、轉讓資產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法定資產損失是按照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是認定、推定的,而不是實際發生的損失。實際資產損失在發生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在確認年度申報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應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實際資產損失,准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2、資產損失申報扣除的風險防範

  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文件將資產損失資料由報送制,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以前的“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已經歸結為“以表代報”方式。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資產損失沒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之分。一是納稅人對資產損失相關資料蒐集、分類、保管,應按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類別,分類處理。二是,填寫A105090明細表時,應區分清單申報及專項申報,並按對應項目填列。

  另外,簡化申報辦理不是簡化資料歸集。根據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文件規定,僅僅是取消了原彙算清繳申報時需要提交損失扣除的備案事項,並沒有簡化相關資料、證據材料的歸集要求,其涉及的政策依據、損失確認、期間確認、證據歸集、會計核算等,仍然需要依據相關政策規定和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文件規定的證據規則確認。因此,企業應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在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基本前提下,按照會計核算科目歸類、彙總,並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防範稅收風險,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資產損失“以表代報”後的風險防範!

  3、綜合實例

  A公司主要從事商業零售業務,2017年自查盤點清查中,甲商品盤虧15萬元,屬暴雨災害損失,保險公司賠償10萬元。乙商品單筆盤虧500萬元,屬於管理不善造成。一年前應收B公司賬款4.5萬元,2017年末連同賬齡已滿3年的應收C公司賬款100萬元一併作為壞賬處理。當年與債務人D公司簽訂了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債轉股協議,確認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50萬元,D公司提供了重組收益納稅調整說明。A公司2017年資產損失財稅處理分析如下(債務重組會計處理略):

  1.會計處理:(單位:萬元)

  (1)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15

  貸:庫存商品——甲商品 15

  經批准後

  借:其他應收款 10

  營業外支出 5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15

  (2)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500

  貸:庫存商品——乙商品 500

  經批准後

  借:管理費用 585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5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85

  (3)借:壞賬準備 104.5

  貸:應收賬款——B公司 4.5

  ——C公司 100

  2.案例分析:

  (1)確認的盤虧損失(營業外支出)5萬元屬於非正常損失即法定資產損失,應按照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文件第二十六條規定整理保存證據資料。

  (2)確認的盤虧損失585萬元,無論何種因素形成的均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規定整理保存證據資料。

  (3)反映的兩筆壞賬合計104.5萬元屬於法定資產損失,應按照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文件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逐筆整理保存證據資料。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所以營業外支出50萬元應做納稅調增處理。

  彙總得出,A公司2017年度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5+585+104.5=694.5(萬元)。

  注意和增值稅的區別,《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存貨非正常損失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因此對自然災害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造成的存貨損失無須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上例屬於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所以進項做了轉出)。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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