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以為,只要官司贏了,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就一定能拿到錢,而當法院已經窮盡各種執行措施,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無法及時執行到位時,就認為法院執行不力。
本期就跟大家來聊聊
關於“執行不能”那些事
下面請先看一則案例
案情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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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被告李某駕駛一輛摩托車,途經某路段時,因行車未避讓行人,致使摩托車將行人原告黎某撞傷,造成交通事故。2012年,經資興市人民法院判決,李某應賠償黎某3萬餘元。然而,李某隻付了3000元,後黎某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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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依法進行了執行,但從2012年6月開始直到現在,期間承辦法官經歷了3任,他們一直在為此案件奔波,窮盡了各種執行手段,包括2014年對李某實施了拘留15天的措施,但依然沒有全部執行到位,只執行到了2000元。
為什麼此案件歷經6年都無法執結。
申請人對法院十分不理解,
多次要求必須儘快執行到位,
對此承辦人也十分憂慮。
執行法官在被執行人家中瞭解情況
原來,李某不是不願意配合履行,只是自己家庭經濟實在是困難,本人有塵肺病無法工作,三個小孩中有個有殘疾,妻子也是殘疾,唯一的經濟來源靠剛出去務工的小孩寄錢回家,一次無法支付全部兌現款,只能每年支付2000元。承辦人去過李某家中多次,知道李某家雖然建了房子但是一直沒有裝修,家裡也沒有像樣的傢俱,直到去年小孩大了點開始外出務工能掙點錢了經濟狀況才略有好轉。好在他們家的情況還不是特別糟,相信隨著小孩慢慢成長終能幫助家裡付清這筆兌現款。
而許多被執行人家的情況比李某更差,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案件無法執行的原因。
我們期望所有執行的案件都能執行到位,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儘管我們盡了全力,有一些案件被執行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真的讓我們很“無奈”!這,絕不是在為案件“執行不能”找藉口,我們必將努力到無能為力,拼搏到感動自己。
辣什麼是“執行不能”呢?
所謂“執行不能”,即客觀條件下,法院依法窮盡一切執行措施,案件最終無法執結。從形式上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當事人的義務未能最終實現,但本質上這類案件屬於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這是客觀的法律現象,絕非“法律白條”。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簡而言之,
“執行不能”就是暫時不具備執行條件,
也就是說被執行人下落不明、
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
被執行人財產資不抵債、
被執行人財產不能變現等
這些客觀存在的問題,
都屬於“執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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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執行不能”的案件目前確實不能執行,法院只能採取程序上終結本次執行的方式結案。但是,注意,我們說的是目前程序上終結,而不是終止,不是整個案件完結了的意思,沒有完,沒有完,真的沒有完!只要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隨時可向法院申請執行。
提供被執行人線索即是申請人的權利,也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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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不能”終結不終止,即使你提供不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法院依然不會輕言放棄。
依法拘留,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入境,利用傳統媒體與新媒體公開曝光……法院執行幹警們一直都在竭盡全力,東奔西走地查控,即使“執行難”,也是在全力破解。
執行我們一直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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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執行
▼夜間執行
但面對“執行不能”案件,我們也有“無能為力”的時候。希望當事人能夠理性對待,多一分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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