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檢察院回應:魯山強姦案「冰釋前嫌」是宣傳產生的歧義

央廣網平頂山9月26日消息(記者周益帆)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日,“冰釋前嫌強姦案”、“握手言和故意殺人案”成為熱搜詞,而這兩起案件都是由河南平頂山市魯山縣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兩起案件的結果都引發了社會的關注。

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文章說:今年16歲的小趙強行和17歲女孩小花發生了性關係。7月24日,魯山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承辦案件的檢察官要“最大限度地關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長”。最終,小趙寫下悔過書和致歉信,雙方父母“冰釋前嫌”,自願簽訂了和解協議書,小趙家長賠償了小花父母8萬元。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在9月初開學之前,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小趙得以在開學時回到了學校。小趙的母親給檢察院送來了錦旗,上書“執法為民、盡職盡責、情繫少年、傾心相助”。

經過幾天的發酵,在中秋小長假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河南省檢察院對媒體做出了回應。相關負責人表示,宣傳工作中釋法說理不充分,表述不準確,引發了社會的關注。目前案件依然審查起訴階段,他們將嚴格依法辦案。

河南省檢察院宣傳處處長張萍回應媒體,是宣傳產生的歧義。“宣傳的角度把握得不是太好。另外,釋法說理做得不夠充分,一些細節特別是老百姓容易產生歧義的一些細節,比如,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的一種,並不是說取保候審就一取了之。這個案件還在審查起訴中,下一步我們還會嚴格依法辦案。”

官方遲遲未發聲,網友又翻出魯山檢察院經辦的另一起獲得河南省未檢十大精品案件的“李某某故意殺人案”。已有材料披露的信息顯示,魯山檢察院未檢科幹警在辦理該案件時,安排李某某與家人進行親情會見、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對被害人進行心理干預,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將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協調教育部門,將李某某轉入另一所高中就讀,繼續完成學業。提出緩刑的量刑建議,被法院依法採納,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張萍表示,這是一起反欺凌案件。該案件的報道過程中,“握手言和”的表述不是很恰當。當時法院判決是緩刑,考慮到是殺人未遂;另外還有些其他情節,比如,構成傷情是輕微傷;同時這是一起反欺凌案件,當時是受害人一直欺負李某某,李某某比較衝動,但最終是未遂,情節也比較輕微。

此前,一篇由前公訴檢察官針對該案所寫的文章中提到:“刑事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是拒不認罪、拒不賠償的。在故意傷害罪、強姦罪這類案件中尤為常見。這樣一來,被害人除了能看到犯罪嫌疑人坐了幾年牢之外,得不到任何賠償。所以,有些時候,檢察官會在辦案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家屬進行‘督促’,如果犯罪嫌疑人積極悔罪、並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話,審判環節是可以得到從輕處理的。”未成年少女強姦案的處理中,是否有這樣的考慮,中國之聲記者昨天(25日)多次聯繫河南省檢察機關,但未得到回應。

張萍此前對媒體表示,案件還在審查起訴階段,待有一定進展,會有發佈。法院判決之後,會按照法院判決執行。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主任錢列陽接受中國之聲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是從輕處罰的理由,但絕不是無罪的理由。

錢列陽說:“正常情況下,強姦案是3年到10年有期徒刑。按照法律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從輕、減輕,是比照成年人。他(小趙)作案的時候已滿16歲不滿18歲,符合從輕減、輕處罰的條件;另外,無論是強姦案還是其他案件,一旦定性之後就不會改變,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屬之間達成某些諒解,包括經濟賠償,這是從輕處罰的理由,但不是無罪的理由,這只是在量刑上的一種考慮,不能改變性質。”

錢列陽認為,對於司法判決來說,做出結論的理由是否合法、合情、合理,是最重要的。“‘結果是什麼’是第二位的,產生結果的理由是第一位的。產生結果的理由,必須有理有據,合法、合情、合理。所以無論做出什麼樣的司法裁判,都必須把理由講清楚,合乎邏輯,合乎法律。”

按照檢方的回應,目前這起案件仍處於取保候審階段。有法律專家表示,按照司法程序,有三大走向:退給公安機關撤案、檢察機關不起訴或起訴。不管案件如何走向,最關鍵的是,要經得起司法的推敲,經得起公眾的檢驗,經得起陽光的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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