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爲拐賣兒童罪是否應該量刑爲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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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覺得對於拐賣這種嚴重的人身犯罪應當予以嚴懲。不能因為慎用死刑的原則就對一些罪刑惡劣的犯罪人判處較長時間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而不判處死刑。

根本遏制人口販賣,還需加強對收買人員的處罰力度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關於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人的定罪量刑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人,起刑點非常的低,僅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低的甚至可能只被判處管制!而正是刑罰的寬宥,讓很多人願意冒著風險去收買婦女兒童,畢竟只要自己買過來不太過分,即使被抓了也判不了幾年。自己再聰明點,被發現了不阻礙警方,還可能從輕減輕。那還怕什麼!

所以說,一定要加大對收買者的處罰力度!讓這些人不敢買,只有沒人敢買,沒了市場,人販子才能從根本上減少。

綜合以上,我認為不僅是惡劣的人販子應該判死刑,更要修改對於收買被拐賣人口的人的刑罰規定,嚴懲這些人。唯有兩頭抓,才能真的改善人口販賣現狀!


劉輝律師


雖然我是學法的,也從事著法律相關的工作,但離開一天八小時的工作崗位後,我還是一名父親,所以我現在是以一名家長的身份在回答這個問題,看到那麼多孩子被拐的家庭,看到那麼多一直在路上尋找孩子的家長,看到那麼多被折磨得缺胳膊少腿的兒童,我就抑制不住我的憤怒!對於人販子,死刑真是太便宜他們了,我覺得無論什麼酷刑施之於他們身上都不為過,讓他們也感受一下什麼叫撕心裂肺,讓他們也知道什麼叫欲哭無淚,讓他們明白什麼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無奈!

電影《失孤》相信不少人都看過,劉德華主演的,扮演的角色是一個丟失了孩子的父親,為了尋找兒子,他一直奔波在路上。很多失去孩子的家長人生都被毀了,年紀輕輕就承受著不該承受的生命之重,他們不知道孩子身在何處,遭遇著什麼樣的事情,也許被人收養,這是最好的結果,也許被人打斷腿、截肢、割掉舌頭……只有不停地在路上尋找,他們才能獲得心靈的一點慰藉,才能減輕一點負罪感!

十惡不赦的人犯子,家長心中的寶,在他們眼裡只是用來換錢的物品,根本不把孩子當人看待,不聽話吵鬧的,可能就被殺害了,拋棄在某個偏僻的角落裡,最終歸於塵土!

所以堅決支持死刑,不要考慮什麼犯罪的情節和後果,只要是拐賣兒童的,量刑起點就是死刑,沒有第二選擇!

沒有買,就沒有拐賣,就沒有傷害,所以對於收買兒童的人員,建議與拐賣者同罰,一樣是死刑!


打虎拍蠅


必須以死刑為主,有期徒刑和無期為輔。因為被拐兒童一個,受嚴重傷害的是三個家庭,受衝擊受影響的是整個社會。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注意從下幾點:一是把非法收受小孩的家庭納入同案同性質判處,也就是把拐賣方和買方捆在一起處理。二是對傷害、殘害兒童的一律處死,對未傷害甚至保護好小孩的應從輕處理,對自首者又無其他罪行的可輕判或釋放。三是對賣、買人雙方家庭親友或者其他人知情不報者或者享受到犯罪髒款者按同案犯處理。對案件當事人包庇或者充當支持保護的一律按照同案同罪判決。對非法收受方的鄉村單位領導和公安機關給予組織處理、紀律處分、行政處罰。四是對因被拐兒童監護人明顯看管不嚴,保護不力、嚴重失責者,也要追究其行政責任或經濟責任。五是對社會舉報人員查實後給予重獎。


老楊66890026


拐賣婦女兒童罪裡面是有死刑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這裡面有一個情節特別嚴重。

什麼是情節特別嚴重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3、以出賣為目的,用暴力,脅迫,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盜竊嬰兒的。

5、造成被拐賣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6、把兒童賣往境外的。

具備這些特點的,可以適用死刑。

其實國家對拐賣兒童這個罪行,打擊是非常嚴重的,從拐賣,運輸,甚至收買各個環節都是入了刑的,比如拐賣了兒童之後,把他致殘讓他去乞討,這又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是可以被判為死刑的。

拐賣兒童之所以沒有定為死刑,還有對兒童保護的考慮,如果把拐賣兒童定為死刑,在追回被拐賣兒童的過程中,人販極有可能狗急跳牆去傷害兒童,殺人是死,販賣兒童也是死,橫豎都是死,不如就死無對證來的乾脆。

此外國際社會,尤其是國際人權委員會,對世界現行的死刑國家也有很大的約束作用。

比如按國際慣例,死刑是不能用於非暴力犯罪的,而拐賣兒童這個問題就屬於非暴力犯罪。

我真是有耐心,忍著性子寫了這麼多的廢話。

拐賣兒童的人都認為他的可恨是使被拐賣的家庭蒙受了巨大的精神創傷,都是從這個方面去考慮的。

可是你是否曾經考慮過被拐賣的兒童的心裡的感受

如果他真的是被賣到一個普通家庭裡去了。

擁有一個愛他的父母,能擁有一個平凡的人生這倒也罷了

那些被致殘淪為街頭乞討的孩子,如果長大之後,讓他審視自己的人生,如果知道自己的一生將會這樣的度過,那麼他還會選擇活下去嗎?

因為自己的貪慾,而去剝奪另一個人的人生,讓他墮入萬劫不復的境地,

我認為這比殺了他更加的殘忍。

如果商討怎麼對待這種人販,不是死刑的問題,而是凌遲。

寬恕他是上帝的事,我們要做的就是送他去見上帝。


百悅軒


第一、根據現行的《刑法》規定,拐賣兒童罪已經有死刑的規定,具體條文參下,但是為何還是有拐賣兒童的情況出現?這說明死刑並不能震懾住犯罪分子;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如果一旦出現拐賣情況無論情節輕重都判處死刑的情況下,會造成的情況就是讓拐賣分子變成窮兇極惡的犯罪分子,而這種變化是法律所推動的,原因在於死刑對犯罪的震攝力非常有限,故意殺人罪的首選是死刑,可現實是故意殺人的犯罪無法禁止;其次, 如果判人販一律死刑,那人販子就會成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國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險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難;

第三、近年來發生在當地的拐賣兒童犯罪案件分析,人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銷路順暢,有較大買方市場。如果沒有買方的巨大需求,請問誰又會去做拐賣孩子的事情?很顯然,想要杜絕拐賣兒童事情的發生,我認為根本癥結在於能不能打擊買方市場的存在!而目前收買被拐賣孩子的罪名比較輕,可以考慮酌情加強關於違法收買的法律懲處宣傳,另外可以加大收買人的刑事責任!具體參看如下

  •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最後,對於呼籲將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處以極刑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這並不能徹底解決問題,相反反而會加大孩子的風險,一旦被發現拐賣兒童事件的發生,那麼犯罪分子不排除可能會破罐子破摔的心態!

麋鹿說法


拐賣兒童,相當於一個家庭失去一個人,是死是活,家庭一輩子要去尋找,或者一輩子要去付出代價,這種代價遠遠超過了短痛的代價,拐賣造成的後果永遠比殺人的後果嚴重!拐賣符合死刑,更應該贊成,讓人口販子滅絕!


哈梨鮮生


我認為!拐賣兒童,應定為重罪!判死刑。只有加大處罰和判決的力度,才能震懾降低犯罪率!



春歸二寶


是的,就應該死刑。因為拐賣兒童,不是孩子一人遭罪,是一家人的苦難,苦難一輩子。而且有的孩子被故意弄殘以騙取別人的同情,卻毀了孩子一輩子。每年不知道有多少孩子被殘,所以人販子可惡之極,該殺!!


感覺太冷


應該對買賣孩子的都應該執行死刑!拐賣的應該死刑加上沒收個人財產和對其直系親屬公開作為失信人員!國家也應該新生兒dna採集錄取系統,在體檢項目加上dna對比(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還真不信人販子殺不絕!


在這就不怕你噴


我認為對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販子,抓住了就判死刑,為了搶救婦女兒童時,當場打死了人販子也應打死白死,還得給打死人販子的人見義勇為獎勵!這人販子,提起來,就令人恨不得千刀萬刮也難以解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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