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發布」晉中市檢察機關發布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晉中市檢察機關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案例发布」晋中市检察机关发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1

基本案情

介休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某公司存在欠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情形。該公司於2013年11月8日與介休市國土資源局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面積80.27畝,出讓金價款總計9502萬元。經介休市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該公司僅繳納7000萬元出讓金價款,剩餘2502萬元出讓金價款欠繳。對以上所欠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介休市國土資源局先後7次向該公司發出《出讓金催繳通知書》,但剩餘2502萬元出讓金價款一直沒有收回,國家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

案件辦理過程

2017年7月17日,介休市檢察院向介休市國土資源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介休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及時足額催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檢察建議發出後,引起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介休市人民政府召開專門會議研究,並責成介休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積極履職,採取強力措施,在2017年10月31日前收回該企業拖欠的土地出讓金。到期後,該企業仍未繳納欠繳的國土出讓金。2018年1月30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介休市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向左權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左權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3月1日受理此案,於2018年7月27日以7人合議庭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因提起訴訟期間,介休市國土資源局對該企業作出解除出讓合同、沒收已繳出讓金、無償收回土地的決定,左權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8月16日對介休市國土資源局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解除權之前,未及時、全面履行土地出讓監督管理行政職責的行為作出確認違法判決。

典型意義

此案是山西省第一個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起訴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也是晉中市第一例開庭審理作出判決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為保證我市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順利審理,檢法雙方就人民檢察院在訴訟中的地位、庭審程序、庭審注意事項等多次溝通,從而出臺了《關於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相關問題的意見(試行)》,在我省尚屬首次,為我省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起到了示範和帶頭作用。本案的辦理有利於提高國土部門積極履行徵收土地出讓金等法定職責的責任意識,對促進行政機關及時履行監管職責、規範用地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2

太谷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暢某某非法佔用農用地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太谷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小白鄉西爐村民暢某某在非法採沙過程中,存在破壞、佔用耕地的情形。太谷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但在暢某某違法佔用耕地一案中,未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受到侵害。

案件辦理過程

2017年10月24日,太谷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太谷縣國土局發出太檢行建(2017)1號訴前檢察建議書,建議其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職責,督促暢某某儘快復墾被損毀的基本農田,恢復土地原有耕種條件。太谷縣國土局收到檢察建議書後高度重視,聘請山西利源測繪有限公司對西爐村民暢某某因非法採沙而破壞的土地進行了現場測繪,聘請專業人員製作了《土地復墾方案》,組織協調小白鄉人民政府、西爐村民委員會對被破壞的土地進行了復墾,目前涉案土地已全部復墾完畢,並適時組織播種。

典型意義

太谷縣檢察院準確把握公益訴訟範圍,辦案程序合法規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檢察建議說理性強,行政機關整改履職到位,通過聘請測繪公司專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等系列工作,被毀土地得以復墾。此案的辦理,不僅有效保護了國土資源不受侵害,而且使相關部門充分認識到了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重要性,促進了依法行政。

案例3

左權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某地質勘探研究院非法勘探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左權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在左權縣石匣水庫飲用水水源地准保護區內,山西省某地質勘探研究院在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上就開始“山西省沁水煤田榆社-武鄉區塊煤層氣普查續作第二階段(左權西)項目”的施工,左權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的監督職責,但由於其未依法履行職責,致使該施工活動可能對飲用水水源地形成汙染隱患和水源斷流隱患,從而可能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活、生產用水,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案件辦理過程

左權縣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5月3日向左權縣環境保護局發送訴前檢察建議,建議該局依法糾正違法行使職權行為,同時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公共利益行為進行依法監管。為切實保護飲用水水源地,防止出現水源斷流等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擴大的緊急情形,要求該局於收到檢察建議後15日內將辦理結果書面回覆該院。

左權縣環境保護局收到檢察院建議後立即組織召開局務會進行研究,明確整改措施。該局及時向山西省某地質勘查研究院發函,撤銷其先前違法行使職權行為。同時責令山西省某地質勘察研究院五處施工點全部停工,並對該研究院存在的未批先建、違法排汙等違法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社會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典型意義

左權縣人民檢察院在該案辦理過程中善於把握辦案時機,注重證據收集,靈活運用多種監督舉措,通過與行政機關共同組成聯合檢查組,召開聯席座談會,組織召開由被監督機關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水庫管理處等部門參加的案情分析會,宣示性送達訴前檢察建議等形式,對行政機關正確認知自身履職過錯、加強問題整改形成強有力的內在推動,使案件速立速辦速結,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該案的成功辦理有力彰顯了公益訴訟制度的內在價值,在推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守護青山綠水中體現了應有的檢察擔當。

案例4

壽陽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某公司欠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壽陽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某公司開發新建的錦都佳苑普通商品住宅小區一、二期完工後,未繳納總計5790602.46元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對所欠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某公司雖多次承諾要分期繳納,但始終未繳納。壽陽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應履行相應法定職責,但在某公司欠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一案中,未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受到侵害。

案件辦理過程

2017年11月22日,壽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壽陽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全面依法履職,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催繳某公司所欠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壽陽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約談該公司負責人並將該公司欠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情況向分管副縣長進行了彙報,然後調查瞭解了該公司欠繳原因,積極協調財政部門按照縣領導的批示儘快落實。由於該公司長時間未繳納所欠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壽陽縣人民檢察院積極溝通協調,並於2018年6月7日召開了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溝通交流會,壽陽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在會上認真聽取各方意見後,制定了收繳剩餘款項的計劃並作出依法履職承諾。隨後,壽陽縣人民防空辦公室依法履行職責,該公司於2018年7月4日向壽陽縣國庫足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5790602.46元。

典型意義

該案為我省首次運用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溝通交流機制的案件,為實踐中探索通過訴前程序解決公益訴訟問題,實現多方共贏提供了案例,再次證實在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方面,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目標一致,在公益訴訟工作中,檢察機關只要牢固樹立雙贏、共贏、多贏理念,充分發揮訴前程序功效,就可以“以最小的司法投入取得最大的社會效果”。

案例5

榆次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某公司欠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榆次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某公司存在欠繳國有土地出讓金、資金佔用費的情形。該公司於2017年5月16日與晉中市國土資源局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面積19557.77平方米,出讓金價款總計10898萬元。其中,第一期價款已繳清,第二期價款5298萬元及半年資金佔用費117.7922萬元,根據合同約定應於2017年11月18日前繳清,但一直未繳清。對此,晉中市國土資源局雖於2018年3月29日向該公司發出《出讓金催繳通知書》,但未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徵收到位,也未採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措施或合同約定的方式對某公司的欠繳行為予以監管,致使某公司欠繳出讓金等費用的情況一直持續,國有財產受到損失。

案件辦理過程

2018年5月2日,榆次區人民檢察院向晉中市國土局發出榆檢行公建(2018)7號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履行法定職責,採取有效措施向某公司催繳欠繳的國有土地出讓金、半年資金佔用費、違約金共計6115.7922萬元。晉中市國土局於2018年7月4日進行了回覆,採納檢察建議。在榆次區人民檢察院支持配合下已採取積極措施將某公司欠繳的土地出讓金、資金佔用費、違約金共計6276.9032萬元全部繳清。

典型意義

本案檢察建議發出後,晉中市國土資源局高度重視,採取有力措施展開追繳工作,打消了企業自認為是重點招商項目就可以緩交出讓金的錯誤觀念,該公司現已全部繳清其欠繳的土地出讓金及資金佔用費,避免了國有資產遭受損失。通過本案的辦理有利於提高國土部門積極履行徵收土地出讓金等法定職責的責任意識,對促進行政機關及時履行監管職責、規範用地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6

祁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呂某破壞植被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祁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2015年10月2日、3日,呂某在未辦理林業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僱傭他人在祁縣某鎮某村昌源河東側林業地,砍伐自種樹129株,採伐蓄積共計16.5734立方米。該案件發生後,林業局既未依法督促呂某恢復植被,也未代為進行補種,致使林地資源仍處於受侵害狀態。

案件辦理過程

祁縣人民檢察院經實地勘察濫伐林木現場,固定證據,對當事人呂某進行了詢問,對其進行法律教育,指出對其砍伐的林木不予補種的法律後果,於2017年11月29日立案。2017年12月1日向祁縣林業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採取有效措施修復被毀林地。祁縣林業局收到檢察建議後,回覆稱待種植期來臨後按照法律規定督促當事人補種樹木。2018年4月25日,祁縣林業局依法督促當事人呂某補種樹木654株,祁縣人民檢察院進行了現場核實。

典型意義

此案成功辦理,一方面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維護生態安全方面的法律監督職能,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使祁縣林業局認識到刑事處罰後並不意味著免除行政責任,林業局依然承擔督促當事人恢復植被的責任,從而形成良好法律效果;另一方面深入貫徹落實生態文明發展戰略,積極維護生態安全,守護全縣綠水青山,為全縣環境和生態保護築起一道安全防線,形成良好的社會效果。

案例7

平遙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洪善鎮某村耕地造挖土破壞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平遙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平遙縣洪善鎮某村一塊名叫“婆婆地”的耕地在2000年左右至2006年間因挖土遭到破壞,一直未進行復墾,無法有效利用。經向平遙縣國土資源局調查核實,該耕地為一般耕地,非基本農田,涉及面積65.03畝。而負有土地復墾監督管理職責的平遙縣國土資源局並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耕地資源受到破壞,國家利益受到侵害。

案件辦理過程

平遙縣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9月18日向平遙縣國土資源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儘快開展土地復墾工作。平遙縣國土資源局於2017年10月12日進行了回覆,採納了平遙縣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責令責任人糾正違法行為,同時對該地塊進行實地勘測,聘請有資質的技術部門制定復墾方案並組織施工,目前該地塊經驗收已基本恢復種植條件。

典型意義

該案的成功辦理,使被損毀的土地資源得到恢復治理,提高了土地利用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同時在平遙縣範圍內起到警示作用,督促平遙縣行政機關自覺採取相應手段履行或改正相關行政行為,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更好地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案例8

靈石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某公司違規堆放煤炭汙染環境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靈石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某煤化有限公司原煤場、精煤場未進行全封閉建設,雨水收集池未建設,靈石縣環境保護局2017年11月8日對該公司作出靈環改違決字[2017]1-12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2017年11月30日對該公司作出靈環責停字[2017]18號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但直到2018年4月該公司仍處於生產狀態。靈石縣環境保護局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管機關,未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充分履行職責,致使該公司在原煤場、精煤場未進行全封閉建設,雨水收集池未建設的情況下,一直處於生產狀態。原煤精煤露天堆放造成煤粉塵汙染,雨水收集池未建不能防止雨水混合煤塵外流汙染周邊環境,破壞了生態環境,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案件辦理過程

靈石縣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4月20日向靈石縣環境保護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及政府文件要求,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加大對該企業侵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查處力度。靈石縣環境保護局收到檢察建議書後,高度重視,當天召開局務擴大會議,對檢察建議進行專題研究,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的領導組。在進行現場核查的基礎上,於2018年4月23日對該公司採取了強制斷電措施,並依法對該公司罰款10萬元,靈石縣環境保護局於2018年6月19日函覆我院時,該公司已完成雨水收集池建設,原煤場、精煤場全封閉工程已開工建設。

典型意義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良好的生態環境是人民群眾對新時代美好生活的重要期待。該案的成功辦理起到了立竿見影的效果,不僅進一步增強了環境保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也對其他企業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彰顯了檢察機關服務綠色發展大局的司法保障力量。

案例9

榆社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某鎮環衛所違規堆放垃圾汙染環境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榆社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該縣某鎮環衛所未按鎮政府規定將生活垃圾堆放於指定地點,而是就近堆放在該鎮公路邊,嚴重汙染周邊的土壤、水體、大氣等生態環境。榆社縣規管局和鎮政府應履行相應法定職責,但 在鎮環衛所違規堆放垃圾一案中,未依法履行職責,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案件辦理過程

2018年4月19日,榆社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榆社縣規管局、鎮政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各自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清理堆放的垃圾,恢復現場原貌;依法加大對各村清潔的監督、檢查、管理力度,嚴格監管垃圾收集、清運、填埋、處理等規程;組織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類似違法行為。

檢察建議發出後,規管局、鎮政府負責人高度重視,要求具體承辦人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進行了整改,清理該處堆放的垃圾350餘噸,整治路邊與邊坡3600餘平米,將該段垃圾進行全部清運,並對溝底不能清運的垃圾進行了復墊。為進一步鞏固成果,達到長效管理效果,鎮、村兩級安排專人看守,對道路邊進行種植綠化,徹底杜絕垃圾在此處傾倒現象,為過往車輛和行人營造了一個整潔、優美、安全、暢通的通行環境。

典型意義

生態環境領域問題比較突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在這一典型案例中,榆社縣人民檢察院通過訴前程序,有效督促相關行政機關積極作為,履行職責,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一是將公益訴訟工作放在全縣工作大局和檢察工作大局中來謀劃推進,緊緊圍繞縣委美麗鄉村建設等重點工作任務部署,針對破壞生態環境等問題,強化檢察監督,著力辦理了一批社會關注、群眾關心的生態環境案件,達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以點帶面的辦案效果,實現一案多贏。二是該案的成功辦理,使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法治價值、政治效果和現實意義更加凸顯,為辦理該系列案件提供了有益的經驗。三是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注重穩妥處理與行政機關的關係,通過督促行政機關履職,加強與行政機關溝通,與行政機關在處理類似問題時達成共識,爭取形成公益保護合力,實現監督的雙贏多贏共贏。

案例10

和順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趙某等人騙取家電下鄉財政補貼資金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和順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趙某等人利用其店裡購買過家電下鄉產品的農民身份證和戶口本複印件再次重複使用的方法,將這些農民信息和自己手中多餘的標示卡信息同真實的銷售信息一起輸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套取家電下鄉補貼款共計60餘萬元。根據財建【2010】271號文件《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做好家電下鄉補貼兌付工作,防止騙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1】151號文件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家電下鄉政策執行監管及違規處理辦法》的通知及《和順縣家電下鄉工作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和順縣財政局負有對家電下鄉補貼兌付、騙補等財政補貼類國有財產的監督管理職責,但其在家電下鄉補貼兌付過程中存在履職不到位、不及時的情形,致使國有財產處於受侵害狀態。

案件辦理過程

2017年11月9日,和順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和順縣財政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書,建議其依法履行職責,追回被騙取的60餘萬元。檢察建議發出後,和順縣財政局積極履行職責,於2017年12月8日作出回覆,除紀委扣除的盧某2萬元、趙某15萬元,盧某餘款全部繳清,趙某及孫某騙取的資金仍未上繳。和順縣人民檢察院向和順縣財政局發出線索移送函,和順縣財政局及時將該案件移送和順縣公安局。目前,和順縣公安局已立案,案件在進一步辦理過程中。

典型意義

和順縣人民檢察院通過內部協調機制,對已辦理的刑事案件中涉及公益訴訟線索的案件積極排查,對已發現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及時立案,通過訴前檢察建議的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對涉及刑事犯罪的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有效地保護了國有財產,杜絕了社會中存在的“鑽空子”“打擦邊球”等不良風氣,真正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案例11

昔陽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15個儲煤廠汙染環境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昔陽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昔陽縣有6個村莊共建有小儲煤場15家,均未辦理環評手續,也未實行煤場密閉完全覆蓋,安裝防風抑塵網等措施,不能有效抑制揚塵汙染,對周邊居民生產生活環境造成嚴重危害。昔陽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但由於其未依法履行職責,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案件辦理過程

2017年11月16日,昔陽縣人民檢察院向昔陽縣環境保護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昔陽縣環保局加大環境監察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同時責令相關違法行為人積極採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昔陽縣環保局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專門組織召開局中層以上領導幹部會議,及時分析了其對散亂汙企業存在取締不到位的原因,對15家非法儲煤廠進行了斷電,場地全部清空,廠區全部覆蓋,摧毀了這些企業的生產能力,防止這些企業死灰復燃。

典型意義

該案件中儲煤廠都是私自運營,未辦理土地手續,且都是露天運輸加工,不做任何抑塵措施,嚴重汙染環境,影響周邊居民生活。昔陽縣環境保護局對非法儲煤廠取締後,往日髒亂差的跡象已經沒有,原來的小房及房內設施已被拆除,被覆蓋的場地已全部復墾,新栽植的樹木也為此增添了不少活力,有效改善了周邊環境。該案辦案程序合法規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檢察建議說理性強,行政機關整改履職到位。此案的辦理,不僅有效保護了國土資源不受侵害,而且使相關部門充分認識到了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重要性,促進了依法行政。

審核:李建芳

文字:姚永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