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人游泳不備,盜取他人財物被逮捕

近日,在靈川縣靈川鎮橋頭老村的浮橋邊盜走一輛電動車及電動車內三部手機的石某因涉嫌盜竊罪被靈川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46歲的犯罪嫌疑人石某是廣西靈川縣九屋鎮人。2018年7月28日16時許,石某駕駛一輛三輪車從家裡出發前往靈川縣城尋找盜竊目標。18時許,石某見唐某將電動車停放在河邊的樹底下後便下河游泳,於是,石某趁唐某不備之際將其電動車盜走。石某成功實施盜竊後,本想將該電動車開回家,但在行駛至潭下鎮排邊村的時候因電動車沒電而計劃擱淺,石某遂將盜得的電動車藏匿於附近一農戶蘇某家中充電,並將唐某存放在電動車坐箱內的三部手機及錢包取出,手機被石某帶回至九屋家中,錢包和手機卡則被石某扔至河裡。次日6時許,石某前往潭下鎮排邊村蘇某家想要開走電動車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案發後,被盜電動車及手機經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後發還給了唐某。

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石某秘密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涉嫌盜竊罪,有逮捕必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建議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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