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銀行承兌匯票的7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淺談銀行承兌匯票的7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提起要式性那是承兌匯票的重要特點,出票人在作成票據時必須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妥善實施各種記載,否則票據效力可能受到影響。根據記載事項對票據效力的影響,可將承兌匯票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記載但不產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記載無效事項和記載使票據無效的事項,今天,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服務平臺的小編將重點介紹一下承兌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有興趣的票友天下通商貿建議不妨耐心往下閱讀。

淺談銀行承兌匯票的7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淺談銀行承兌匯票的7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指出票人若不在承兌匯票票據上記載,則票據不產生效力的事項。關於必要記載事項,各個國家和地區規定不一,我國《票據法》規定了承兌匯票的7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具體如下:

1、標明“承兌匯票字樣”

學理上將這種記載稱作“承兌匯票文句”。與大陸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不要求匯票票據載有承兌匯票文句,這是兩大法系承兌匯票制度的一項顯著差別。我國採用與大陸法系一致的規定。但由於我國採用統一格式的票據,承兌匯票文句已經印製在匯票表面,並且對於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分別記載,出票人自己只需選擇正確的票據填寫即可。

與內地的《票據法》不同,中國臺灣地區的“立法”僅僅要求承兌匯票表面有表明其為承兌匯票的文字即可。而不是必須寫明“承兌匯票”字樣。梁宇賢認為:“凡其他意義相同,足以表明承兌匯票之性質者,如匯兌券、匯單、商業承兌券等字樣,亦無不可。”內地的《票據法》第22條第1款第1項用雙引號標明“承兌匯票”,說明立法的立場是必須要寫明“承兌匯票”字樣的。

2、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學理上稱“支付文句”或“支付委託文句”。指出票人以文字表明委託他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意思表示。實踐中這種文句一般表述為“憑票祈付”、“憑票付”或“請與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等字樣。在我國的實踐中支付文句也是統一在承兌匯票上印製好的,無須出票人另行填寫。需要強調的是,承兌匯票的支付文句必須是無條件的。任何附條件支付委託,包括支付條件的添加和支付方式的限制,都將導致承兌匯票不產生效力。

3、確定的承兌匯票金額

承兌匯票上不僅要記載金額,而且記載的金額必須是一個明確具體的數額。任何對承兌匯票金額的不確定的記載都可能導致承兌匯票不生效力。比如,對承兌匯票金額作選擇性記載(如5000元或6000元)、浮動記載(如5000元以上)與最高和最低記載(如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對貨幣單位的記載,人民幣應當以“元”為單位,外國貨幣應當依其主要單位。而對幣種的要求,《票據法》第59條規定:“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承兌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在我國承兌匯票金額可以外幣記載,但卻要用人民幣支付。實踐中承兌匯票票據的金額欄裡已經印刷好相應的幣種,出票人妥善填寫即可。

淺談銀行承兌匯票的7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淺談銀行承兌匯票的7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填寫票據金額時,阿拉伯數字和文字要相一致。但在兩者填寫不同時對票據效力的影響上有不同規定。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國家都一致認為此時應當以文字為準。但我國採用了迥異於兩大法系的立場,規定該種承兌匯票無效(《票據法》第8條)。這是立法價值取向的問題,雖然對明確和穩定票據法律關係有一定好處,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匯票的使用。在填寫承兌匯票金額時不能作任何的塗改,否則可能導致承兌匯票無效。

4、付款人名稱

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託,支付承兌匯票金額的人。出票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出票人在承兌匯票上記載付款人姓名,並不表明付款人必定承擔付款責任。付款人完全是依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付款。至於拒絕付款是否違反他與出票人的資金關係,不屬於票據法調整範圍。但是,在匯票上明確記載付款人姓名卻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沒有記載付款人,持票人就沒有承兌和付款的請求對象,匯票關係根本就無法建立,沒有記載付款人的匯票不生效力。

在己付承兌匯票出票人與付款人是同一人時,承兌匯票付款人仍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大陸法系與我國內地都採用此規定。但我國臺灣地區卻規定在未填寫付款人姓名時,以出票人為付款人,匯票效力不受影響(我國臺灣地區的“票據法”第24條第3款)。英美法系中付款人也非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付款人的姓名應當是正式用名,即自然人為身份證上的本名,法人為登記的全名。儘管票據法和相關制度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理論上也存在只要能確定付款人是誰即可的理論,但從避免爭議和促進流通的角度講,還是要堅持填寫正式用名。

對付款人可否是多人的問題,一般認為付款人記載為多人對收款人有更高的保障。但是對多個付款人行使權利的方式素來存有爭議。通說認為:(1)並列記載,如付款人甲和乙。收款人可向任何一人行使請求權。(2)選擇性記載,如付款人甲或乙。收款人可向任何一人請求付款。(3)順次記載。可先向記載在先的付款人請求,如有障礙,再向其後的付款人請求。(4)負擔付款,如甲付40%,乙付60%。則該記載無效,承兌匯票無效。

淺談銀行承兌匯票的7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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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款人名稱

收款人是承兌匯票基本當事人。在英美法系國家和我國臺灣等承認無記名匯票的國家和地區,就可以不記載收款人,而以持票人為收款人(我國臺灣“票據法”第25條第1款)。但在大陸法系國家和我國內地,不承認無記名匯票,收款人姓名必須記載於匯票表面,即使在己受匯票中也是如此。

收款人姓名也應當記載正式名稱,以減少不便。英美票據法都規定可以記載兩名以上的收款人(英國《票據法》第7條第2款,《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110條)。我國實踐中也可以記載兩名以上的收款人。

6、出票日期

承兌匯票的實際出票日與匯票表面記載的出票日可能不一致,這時應當以記載的出票日為準,這是由票據文義性決定的。票據日期的書寫應當規範,載明具體的年、月、日,三者中任何一個記載的缺失和錯誤都會導致匯票無效。實踐中的出票日期還必須是大寫的。

7、出票人簽章

作為承兌匯票基本當事人的出票人當然應該在匯票表面表明其身份。我國《票據法》第22條第1款第7項明確要求出票人的“簽章”。這是因為在我國,自然人不能簽發匯票的緣故。[實踐中,單位簽章的同時也會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經辦人簽章或簽名。根據《票據法》的文義來分析,無論是單位還是法定代表人,簽章和簽字都是必須的。如果簽章是真實的,簽字是偽造的,那麼偽造者和被偽造者都不承擔票據上的付款責任。善意持票人只能請求其他真實簽章人承擔票據付款責任。在其他人付款後,偽造人要受到該付款人的追索,承擔民事上的付款責任。

淺談銀行承兌匯票的7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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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承兌匯票統一印製,出票人應當在出票人簽名欄內妥善簽章。《支付結算辦法》第23條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使用的該銀行承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辦理商業匯票轉貼現、再貼現時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文章來源:天下通商貿-電子承兌匯票貼現服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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