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銀行承兌匯票到期不能兌付的4點建議

建議:

1、與承兌人協商

關於銀行承兌匯票到期不能兌付的4點建議,這往往是不予兌付時最好的解決辦法。但如果連5萬,20萬都不能兌付的話,那協商基本也無用,何況是再次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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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前手協商退票

這個一般看前後手關係如何,看前手是否強勢,不是所有人都能協商成功。尤其很多前手是個人轉手,對方只是賺了箇中間差,也沒錢。

3、給予輿論壓力

這年頭,很多難事一旦通過微信轉發輿論曝光形成社會影響後,解決速度往往比司法、政府快多了。新聞曝光似乎成了包治百病的良方。昨天的微信圈爆轉就起到了一定效果。

4、行使票據追索權

追索權,即指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現時,持票人得請求其前手償還匯票金額及有關損失和費用的權利。追索權是在票據權利人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滿足時,法律賦予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進行追償的權利。其是用彌補付款請求權對保護持票人票據權利的實現所帶來的侷限性的一種制度。

在金融活動和票據流通過程中,票據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絕付款時,向票據的背書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權利。在票據流通過程中,持有到期票據者,在嚮應付款者索要票款、兌現票據時,如果付款人拒絕付款,即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他法定出證人)申請出具付款人拒絕付款的證書,然後憑證書向票據背書人索要票款,金額為票據金額加利息加作拒絕證書費用。

被追索人付清款項後可以向他的前手再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票據背書人如要避免承擔這種責任,可在背書時註明不受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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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追索權時注意事項:

1、關於拒絕付款證明

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而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拒絕證明,是對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一事最直接、最便利的證明方式。為使持票人能夠確實獲得拒絕證明,票據法特別將出具拒絕證明規定為承兌人或付款人的一項義務,違反該義務時,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2、關於追索權的時效

追索權的時效問題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內容。筆者將其分為兩項,一是追索權本身的時效,二是行使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時效。

前者指的是《票據法》第65條的內容,持票人應按規定期限提供合法證明進行追索,否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上述“規定期限”按照理解應是指《票據法》第 17條規定的行使權利期限,分為三種:

1、針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個月;

3.如果是票據債務人付款後獲得票據權利而再行追索的,則為3個月。

所以,如果要追索,請勿錯過權利期限

最後,天下通商貿提醒廣大企業朋友注意:

財務公司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與銀行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其實是有差異的,區別在於一個是銀行信用,一個是企業集團信用。因此,財務公司的銀票實際是類似介於銀行承兌匯票與商業承兌匯票之間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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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企業集團在國內的信用度是很高的,大多數財務公司銀票都是能如期兌付的,但通過這個事件可以看到財務公司票據的風險。並且該事件後續會影響到財務公司銀票的流通性,因此再次收這類票時請注意風險!

(文章來源:天下通商貿-電子承兌匯票貼現服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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