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質承兌匯票背書不連續的證明怎麼開,背書不連續,即被背書人名稱與下手背書人名稱完全不一樣,如A公司將票背書給B公司,但是A書寫的被背書人名稱是C公司,B公司加蓋了印鑑章,實際應寫B公司名稱。
出票行要求各有不同,一般都需要A和B兩家公司出證明,有時銀行要求有連續背書的最後一手背書人託收。
如果無法出具證明,或出具證明後,銀行仍然拒付,可以要求銀行出具“拒付證明”,這樣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權。天下通商貿提醒,特別注意行使追索權的期限,超過期限則無法行使追索權,給訴訟帶來不必要的障礙和麻煩!票據法》第17條規定了票據權利的行使期限:“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證明格式如下:
證明
銀行:
我公司收到貴行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壹張,
出票日期:年月日
票號:
出票人全稱:
出票人賬號:
付款行全稱:
收款人全稱:
收款人開戶行:
收款人賬號:
票面金額大寫:
票面金額小寫:
匯票到期日:年月日
我單位是第X手背書人,由於我公司財務人員失誤,將背書人寫錯,望貴行到期給予承兌,由此引起的經濟糾紛由我公司承擔。
特此證明!
(財務章)(法人章)(公章)
年月日
(文章來源:天下通商貿-電子承兌匯票貼現服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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