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在法院 有一種無奈叫「執行不能」

「知识点」在法院 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執行並不意味著“包治百病”,也會遇到執行中的“疑難雜症”。

很多當事人以為,

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

就可以順利按程序

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錢。

而當法院已經窮盡手段反覆查找,

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

無法按照申請及時執行到位時,

就認為這是法院工作不力。

「知识点」在法院 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無法執行到位法官心裡也倍感無奈,

之所以產生這樣的誤解是因為很多人

混淆了兩個很關鍵的概念: 執行難 與 執行不能

「知识点」在法院 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是指因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或不具備執行條件,造成法院無法執行到位的情形。雖然在形式上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未能最終實現,但其本質上屬於當事人面臨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或法律風險,這部分案件不管採取何種執行手段都是不可能執行到位的。

執行難 執行難應是指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主要表現為被執行人抗拒或規避執行、轉移或隱匿財產、逃避債務;法院執行手段匱乏、執行措施不力、執行力量不足或出現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以及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等情形。

對於那些,

無力賠償,

下落不明,

查無財產的行為法院可以這樣做:01 / 終結執行

法律規定,當具有下列“執行不能”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後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02 / 終結本次執行

法律規定,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並且已經履行完法律規定的程序,在申請人簽字確認或者報上級法院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03/ 司法救助

執行程序中的司法救助制度是指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在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窮盡所有執行措施後,發現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執行能力,而申請人經濟條件極為困難,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國家根據相關規定對給予一定經濟救助,以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的一種救助行為。

終結意味著案件被束之高閣?

「知识点」在法院 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終結執行和終結本次執行並不意味著案件就被束之高閣、置之不理。

終結執行的,當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申請人在兩年內申請恢復執行的,法院應當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另外,對於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法院每六個月會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法院會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

抓失信被執行人,發佈懸賞公告,公佈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法院執行幹警們,一直都在竭盡全力

,東奔西走地查探,即使“執行難”,也在全力破解!希望大家明白,理性認知 “執行不能”,理性看待執行工作。

在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市場交易時,一定要增強風險防範意識、風險自擔意識,事前充分關注和預判可能導致無法實現債權的各類風險點,慎重決策;一旦出現風險後,也應及時採取提起訴訟、申請訴訟保全等措施降低風險,減少執行不能出現的可能性,為實現自己的債權築牢基礎。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風險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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