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放棄繼承,「你」經過「我」同意了嗎?

婚内放弃继承,“你”经过“我”同意了吗?

遺產繼承糾紛日益突出

許多家庭因此而四分五裂

當然也有些家庭成員自願放棄繼承遺產

配偶就不同意了

婚内放弃继承,“你”经过“我”同意了吗?

那麼

婚內一方放棄繼承

需要經過配偶同意嗎

今天的我們就來聊聊婚內繼承權問題

案情

陳先生是家裡二老唯一的繼承人,父母名下有多套房產。陳先生的父母於2013年、2014年相繼去世。2016年夫妻感情破裂,楊女士起訴要求離婚並分割房產。最終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卻駁回了分割房產的訴訟請求,建議雙方在遺產繼承後另行起訴。生效判決剛剛下來,就在同一天,陳先生就去公證處辦理了繼承公證,把去世父母的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楊女士知道後,再次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陳母於2013年去世後,陳先生在公證處做了份繼承公證,表示放棄繼承母親的遺產,房屋由陳父繼承。2014年陳父去世後,留有一份公證遺囑,表示把房屋留給陳先生。據此,離婚後陳先生把房產過戶到自己的名下。

楊女士認為

,陳父留有遺囑,這部分財產與自己無關,但當初陳先生放棄繼承母親那部分房產繼承權時沒有告知自己,是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應屬無效,要求法院判決重新分配房產。

陳先生辯稱,放棄繼承是繼承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與配偶無關,配偶沒有繼承對方父母遺產的權利,所以放棄繼承母親遺產合法有效。

本案有兩個焦點問題

婚内放弃继承,“你”经过“我”同意了吗?

一、陳先生放棄繼承權是否於法有據?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可知,法律原則上是允許繼承人自由處分自己的繼承權的,但是對繼承權的放棄需要明確表示,而且這個意思表示需要在遺產處理前。所以陳先生有權放棄繼承。

二、陳先生放棄繼承權是否侵犯配偶的財產權益、是否需要徵得配偶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換言之,本案如果陳先生繼承了該房屋的相應份額,那麼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楊女士一般會取得該份額的二分之一。陳先生對繼承權的放棄可以說導致了楊女士喪失了本應繼承的份額,這也是造成楊女士向法院起訴的原因。

婚内放弃继承,“你”经过“我”同意了吗?

繼承權的實現,除了被繼承人死亡這一基本事實外,實際上還應附有條件,即繼承人不放棄繼承權。因為在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並不是馬上取得繼承財產的物權,能繼承的遺產份額還處於未定狀態,既不是繼承人的,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只有在繼承人未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後,此部分遺產份額才能轉化成繼承人的財產,繼而配偶才對繼承的財產享有共同所有權。因此,在繼承人還未作出是否放棄繼承權時,遺產份額還未轉化成夫妻的共同財產,所以也不可能會損害到配偶的利益。

婚内放弃继承,“你”经过“我”同意了吗?

繼承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它與一般財產權不同:繼承權與繼承人的人身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具有明顯的人身屬性。與人身有密切聯繫的權利優於一般財產權,相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來說,有人身性質的繼承權比較特殊,作為特定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只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與配偶無關,配偶無權干涉。

因此,法院認為,在繼承開始時,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權,不需要配偶同意,即一方對繼承權的放棄,並不意味著對配偶財產權的侵害。

最終,法院認定,陳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沒有單方面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而是處分了其作為法定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權,由此駁回了楊女士的訴訟請求。

結語

當婚姻與繼承纏在一起時,事情就會變得更為複雜。常說夫妻共事同心共享,但也有特殊情況,對於婚內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權問題,夫妻一方還是有自主決定權的。法眼看婚姻,法眼觀財產,婚內繼承問題你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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