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丈夫婚內舉的債誰來還?是否還有第三種償還方式?

「以案释法」丈夫婚内举的债谁来还?是否还有第三种偿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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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以個人名義的舉債,是全部由夫妻一方償還,還是夫妻共同承擔?除此之外,是否還有第三種償還方式?

「以案释法」丈夫婚内举的债谁来还?是否还有第三种偿还方式?
「以案释法」丈夫婚内举的债谁来还?是否还有第三种偿还方式?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二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出臺的夫妻債務審理新規,區分錢款去向,改判妻子對部分借款和利息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剩餘部分系丈夫個人債務,由丈夫獨自償還。

丈夫婚內借債

一審判決夫妻共同償還

顧先生和陸女士是夫妻。2017年2月,顧先生以個人名義向張先生借款40萬元,張先生通過銀行轉賬向顧先生交付了借款,顧先生向張先生出具借據、收據各一份,並承諾1個月還清。顧先生收到借款40萬元的當日,向妻子陸女士轉賬2.5萬元。

2017年6月,因多次催討未果,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顧先生、陸女士共同償還借款及逾期還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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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定該筆借款發生在顧先生與陸女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顧先生在取得借款當日即將部分款項轉賬交付陸女士,故陸女士關於顧先生未將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本案債務並非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遂判決顧先生與陸女士共同償還債務。陸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適用夫妻債務新規

區分錢款去向確定還債人

陸女士上訴稱,自己對顧先生借債一事並不知情,且顧先生向張先生借款40萬元,還款期1個月,明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顧先生轉給她的2.5萬元也是用於償還外債,一審僅憑這一錢款往來就要她和丈夫共同還債明顯不當。

「以案释法」丈夫婚内举的债谁来还?是否还有第三种偿还方式?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最高法院2018年1月公佈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本案中,借期1個月金額40萬元的借款雖然發生在顧先生、陸女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顯然已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張先生也未能舉證證明該筆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同時,顧先生在借款當日即向陸女士轉賬2.5萬元,陸女士對這一事實並無異議。故該筆款項應當視為陸女士以自己的行為追認該部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便這部分借款事後用於償債也不影響其共同債務的性質。

上海一中院遂改判顧先生、陸女士對2.5萬元的借款及逾期利息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剩餘37.5萬元的借款及逾期利息由顧先生一人償還。

「以案释法」丈夫婚内举的债谁来还?是否还有第三种偿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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