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看如何辞职才有经济补偿?

辞职需慎重!对员工也好,老板也罢,各有各的苦恼,但不管怎样,根据法律法规了解清楚辞职要付出的成本,才不给别人添乱,不让自己心堵。

近日,金昌中院审监庭审理了一起关于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看看该起案例吧,也许你会得到一些启发。

案件速递:今年33岁的小汪,在金铁公司上班已有9年时间了。2016年5月,小汪以“力不从心、不能胜任”为由,向金铁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金铁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决定,从2016年5月17日起,解除与小汪的劳动合同关系。后小汪认为金铁公司应给予其辞职经济补偿。

庭审过程中,小汪的委托律师提出两个理由:1、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本原因是金铁公司不按法律规定按时足额给小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五金”而造成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2、合同解除后金铁公司应当给小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但金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用的文件不是法律规定的证明。

法庭审理认为,小汪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为金铁公司是否应当向小汪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铁公司的文件及离岗通知单是否具有证明的效力。

看到这里是不是对“经济补偿金”这个词充满疑问,好,下面插播一则小知识,告诉大家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制度是劳动法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稳定劳资关系的一项重要基本制度,即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但社会保障体系尚需健全的条件下,对规范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利益有一定作用,但也并非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哪些辞职可主张经济补偿金呢?请看相关法律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的。

二审处理结果

合议庭法官认为,法律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如何书写并没有规范性要求,金铁公司作出的《关于解除汪某等4人劳动合同的决定》及离岗通知单,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且金铁公司已将小汪等人的档案及社保关系移交给社保部门,现小汪自动申请离职后,要求用人单位金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遂维持一审驳回小汪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劳动诚可贵。劳动获取报酬是一项基本分配制度,但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是得不到经济补偿金的。劝君辞职需三思,莫要自悔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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