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生效判決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
但如果法院窮盡調查手段
仍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那這該怎麼辦呢?
這類案件就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
人民法院會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接下來就跟小編一起來感受下啥叫執行不能吧~
案例:
王某某申請執行史某、陳某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史某與陳某系夫妻關係。史某因需要資金週轉,曾出具借條向王某某借款65000元。之後,史某一直未能還款。王某某遂將史某、陳某夫婦起訴至法院。靖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王某某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史某向王某某借款65000元至今未還,且該筆借款形成於史某與陳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終,靖江法院依法判決史某、陳某歸還王某某借款65000元。
執行過程
該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史某、陳某夫婦到期仍未履行生效判決,王某某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靖江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史某、陳某郵寄送達了傳票、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並對兩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房產、股權等信息進行查詢,除發現被執行人陳某名下有小額存款可凍結外,並無其他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
然而,根據陳某提供的證據及法院實地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史某早已下落不明,妻子陳某每月僅有1000餘元工資收入,除日常生活開支外,還需要負擔正在讀初三的孩子的上學費用。而法院凍結的陳某工資卡內僅有的幾千元存款,正是陳某省吃儉用積攢下來供孩子讀書上學的費用。
考慮到被執行人陳某家庭情況特殊,法院依法暫時解除了對其工資卡的凍結,並將二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之後,法院將採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調查結果等告知申請執行人王某某,並要求王某某提供財產線索。王某某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並認可法院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二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最終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法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車管部門、不動產登記中心等,多方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僅發現被執行人陳某名下的工資卡內有小額存款可以凍結,並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根據陳某提供的證據及法院實地走訪發現,被執行人史某常年在外,下落不明,僅靠被執行人陳某每月1000餘元的工資維持母子倆的基本生活,家庭條件確屬困難,無法進一步執行,因此該案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
在這裡
想對各位申請人說:
“
查人找物很難,但法院執行幹警一直在努力,我們渴望你們的理解和支持。
”
想對各位被執行人說:
“
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義務,你責無旁貸,請配合執行法官,及時申報財產、積極履行義務。
”
“執行難”
執行幹警們一直在努力
“執行不能”
希望大家理性認知
理性看待執行工作
(文中圖片來自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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