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萬元,餘慶法院開出有史以來額度最大的一張「罰單」

被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是執行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予以罰款、拘留。

近日,餘慶縣法院依法對拒不申報財產、故意設置障礙、存心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開出了50萬元“罰單”。據悉,這是該院有史以來開出額度最大的一張“罰單”。

50萬元,餘慶法院開出有史以來額度最大的一張“罰單”

(執行法官宣佈罰款決定)

2014年5月21日,貴州鵬程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簡稱鵬程勞務公司)與七冶土木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七冶土木公司)簽訂了餘慶縣西部新城(1#地塊002#合同)項目勞務大清包合同,承攬了該項目的勞務施工任務,雙方約定了施工工期、建築面積、勞務總價、違約責任等條款。合同簽訂後,鵬程勞務公司向七冶土木公司繳納保證金150萬元,並組織人員進場施工。該工程已於2016年3月31日竣工驗收合格。在結算過程中,雙方為工程局部問題及賬務扣款事宜發生爭議,幾經協商均無法達成共識。

2017年9月18日,鵬程勞務公司向餘慶縣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支付工程款2697565元、退還保證金1500000元,共計4197565元。七冶土木公司以工程並未驗收合格、支付條件尚未成就、保證金已抵作工程款為由拒絕支付。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依法成立生效。鵬程勞務公司已完成相應施工義務,七冶土木公司應當按約支付工程款。審理中,經當庭計算、審核,七冶土木公司尚欠鵬程勞務公司工程款1110281元。法院主持調解未果,遂判決:由七冶土木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鵬程勞公司工程款1110281元;駁回鵬程勞務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七冶土木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以工程並未驗收合格、支付條件尚未成就、工程款扣減項目及金額與事實不符等理由,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理由不成立。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生效後,七冶土木公司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義務。今年7月19日,鵬程勞務公司向餘慶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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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冒雨前行找到被執行人所在公司)

法院立案後,執行法官在第一時間向七冶土木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等相關法律文書,限期如實報告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並釋明瞭拒不申報財產的法律後果。然而,七冶土木公司視若罔聞、拒不申報、不予回應。

經查:該公司系國有企業,經營狀況良好,繼續通過網絡查詢,公司有多個銀行賬戶,在案件執行期間進出賬頻繁,存在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行為。

9月19日,“雷霆風暴”新高潮執行行動的第二天,接受指令的執行局長李永國親自帶隊,驅車160多公里,冒雨趕往貴陽市白雲區七冶土木公司駐地,找到該公司相關人員,當面指出其拒不申報公司財產行為的違法性和法律後果,同時,依法決定對該公司罰款50萬元。

50萬元,餘慶法院開出有史以來額度最大的一張“罰單”

(向被執行人送達罰款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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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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