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停靠高出地面八旬老人摔傷獲賠

電梯停靠高出地面八旬老人摔傷獲賠

法制日報記者 黃輝

法制日報通訊員 陶然

2017年3月25日上午,時年87歲的李某乘坐小區電梯停靠15樓時,電梯轎廂高出地面一、二十公分,導致李某從電梯走出時摔倒受傷。家屬將李某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住院18天,共花費醫療費4.5萬餘元。

事後,經江西天劍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李某為九級傷殘,後續治療費2000元。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李某將物業公司和電梯維修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其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8.5萬餘元。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因電梯發生故障,導致八旬老人摔傷的健康權糾紛案件。一審認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物業公司、電梯維修公司均無法證明電梯故障系原告李某乘電梯時存在違反乘梯要求所致,因此應承擔共同賠償責任,鑑於庭審中原告李某自願承擔15%的責任,剩餘85%的賠償責任法院酌定由兩被告平均分擔,據此法院一審判令物業公司及電梯維修公司各賠償原告損失3.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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