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車輛均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為代碼1625),依據《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處200元罰款,記6分。(1)甘J.U2203(2)蘇E.50A9P(3)甘E.93085(4)甘E.2F797(5)甘E.D4261(6)甘E.Z1273(7)甘E.CU876 分享到: 閱讀更多 秦安在線 的文章 關鍵字: 第三項 秦安縣 第八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