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工資在10月份發放,是按照5000起征點計稅嗎?有答案了!

10月份發放9月份的工資,申報個稅到底是按3500還是5000?小編今天統一回復,今天的文章學習的點還是很多的,大家務必學習到位。

9月份工資在10月份發放,是按照5000起徵點計稅嗎?有答案了!



一、新個稅定了!5000元10月1號開始!

人民日報客戶端8月31日消息,31日下午,備受社會關注的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至此,七次大修後的新個稅法正式亮相!

一時之間整個行業都在發文:“定了,個稅起徵點5000元......”

二、9月的工資在10月發放,是按照新的起徵點計稅嗎?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本決定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兩個意思:

1、過渡期內,基本扣除費用調整為5000元;

2、過渡期內,適用新的稅率。

很多納稅人對此產生了很多的疑惑: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到底是隸屬於9月份的工資開始適用新政,還是隸屬於10月份的工資開始適用新政?納稅人10月份申報個人所得稅時能否按照扣除5000元的基本扣除費用進行申報?

財政部、稅務總局7日印發《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明確了關於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減除費用和稅率問題。

根據上述通知,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並按照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計算應納稅額。對納稅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執行。

即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的工資,只要是在10月1日後發放,就可以適用5000元起徵點。10月1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

三、財務如何正確申報過渡期個稅?

納稅人之所以出現上述疑問,主要是對以下四個時間點沒有深刻理解,其實只要弄懂了這四個時間點的含義,就可以輕鬆明白新規什麼時間開始適用。

1、工資薪金所屬時間;

2、工資薪金所得時間;

3、個稅代扣(應稅)時間;

4、個稅代繳(申報)時間。

【案例】

某企業成立於2018年8月,當月應發放員工張某工資5000元,企業於2018年9月9號進行了工資的發放,企業9月10號進行個稅申報時,該如何進行正確申報?

張某9月份工資6000元,企業於2018年10月9號進行了工資的發放,企業10月10號進行個稅申報時,該如何進行正確申報?

張某10月份工資6000元,企業於2018年11月5號進行了發放,企業11月10號進行個稅申報時,該如何進行正確申報?

【解析】

一、工資薪金所屬時間

工資薪金所屬時間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確認的,是指納稅人該項所得的所屬期間,可以通俗解釋為個人取得該項收入而付出勞動的期間;

員工張某8月份在該企業就業,通過當月的工作,應取得工資薪金5000元,則企業8月份應付給張某5000元薪水的所屬時間就是2018年8月份。

同理,企業9月份、10月份應付給張某的薪水的所屬時間分別是9月份和10月份。

二、工資薪金所得時間

工資薪金所得期間即扣繳義務人支付納稅人應稅所得的時間,即收入發放的月份。

員工張某9月份收到了企業發放的8月份得工資;10月份收到了企業發放的9月份的工資,11月份收到了企業發放的10月份的工資,則張某工資薪金所得時間分別為9月份、10月份和11月份。

三、個稅代扣(應稅)時間

個稅代扣(應稅)時間,即企業產生代扣個人所得稅義務的時間,由於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尚未出臺,我們只能借鑑修訂前的《條例》的規定,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這個規定最簡單的理解就是:支付時方產生代扣義務,不支付,不產生代扣義務,遵循現金收付實現制。

結合本文案例,我們可確知:

企業因為8月份沒有支付張某工資薪金,因此在8月份不應代扣其個稅;

9月份支付張某8月份公司,因此9月份應代扣其8月份工資薪金個稅;

10月份支付張某月9月份公司,因此10份應代扣其9月份工資薪金個稅;

11月份支付張某10月份公司,因此11月份應代扣其10月份工資薪金個稅。

四、個稅代繳(申報)時間

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根據文件規定,個稅代繳(申報)時間為代扣(應稅)時間第次月15號前。

上述案例中,企業8月份只有應發工資,沒有實發工資,因此員工沒有納稅義務產生,企業應代扣的個稅為零,所以在9月份申報時,個稅申報為零;

企業9月份代扣的8月份工資薪金的稅款,應稅時間是9月份,所以在10月份申報時,基本扣除費用為3500元;

企業10月份代扣的9月份工資薪金的稅款,應稅時間是10月份,所以在11月份申報時,基本扣除費用為5000元;

企業11月份代扣的10月份工資薪金的稅款,應稅時間是11月份,所以在12月份申報時,基本扣除費用為5000元。

因此,我們得出結論:

1、基本扣除費用5000元生效時間不是指工資薪金所屬時間,而是指工資薪金所得時間;

2、工資薪金基本扣除費用5000元生效的時間,是2018年10月份,但是,納稅人實際申報的時間應為2018年11月。

以上結論用圖展示更合理些,以某納稅人2018年8月份工資在不同時間發放為例進行說明:

9月份工資在10月份發放,是按照5000起徵點計稅嗎?有答案了!

所以說看好這些文件政策,正確理解才能正確申報!

顯然,如此操作,對於老百姓來說是一個利好,可以提前享受到減稅的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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