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終於出新規!這件家長熱捧孩子心煩的事,以後不會再出現了

近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下文簡稱《辦法》)。《辦法》明確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冠以“全國”“國家”“大中華”等字樣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不得為違規競賽提供場地、經費等條件,一經發現,將予以嚴肅處理。同時,在競賽產生的文件、證書、獎章顯著位置,要標註教育部批准文號以及“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等字樣。

教育部終於出新規!這件家長熱捧孩子心煩的事,以後不會再出現了

治理競賽,是治理培訓之外,又一項減輕中小學生負擔的措施。但必須注意的是,此前針對競賽氾濫,以及競賽與中小學招生入學掛鉤的問題,各級政府教育部門已經進行了長達10多年時間的治理,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招生過程中以各類學科競賽和學科等級證書作為招生依據,但是競賽熱依舊存在,甚至一些“山寨競賽”,只交錢就拿證書,家長也熱情追捧。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在發佈嚴禁規定後,沒有監管機制跟上。正如教育部基礎教育司負責人介紹,過去競賽活動的亂象,與監管機制不健全有很大關係。因此,如何建立健全的監管機制,對治理競賽亂象至關重要。

有一些輿論認為,既然競賽增加學生的負擔,那麼,把競賽全部取消不就得了?這顯然是行不通的。競賽本來針對的是少數有這方面特長的學生,比如奧數競賽,在國外只有5~10%左右的學生參加,但在我國,卻變為了大多數學生都參加奧數培訓、競賽。因此,問題不在於競賽,而在於整個社會對待競賽的態度。當舉辦者把組織競賽作為牟利的手段,競賽和培訓機構、學校招生有千絲萬縷的利益輸送關係時,競賽就變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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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教育部出臺的《辦法》,對競賽組織、競賽報名,競賽證書使用均做了規定,《辦法》推出的治理措施,不可謂不嚴,比如,在競賽屬性方面,強調競賽應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主辦方、承辦方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競賽活動成本。在辦賽原則方面,強調組織競賽應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競賽活動;競賽應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學生平等開放,不得設置任何歧視性條件;舉辦競賽過程中,不得面向參賽者開展培訓,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商品等。

如果能嚴格落實以上措施,競賽氾濫問題肯定能得到治理,因為舉辦競賽沒有了利益。因此,競賽組織者、培訓機構、學校、家長都在對《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觀望,如果有全國性的競賽活動,繼續收報名費,而且,有與競賽掛鉤的培訓活動,而有關部門對此不聞不問,那《辦法》就變為一紙空文。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各級教育部門在每年的招生季,都會發文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招生過程中以各類學科競賽和學科等級證書作為招生依據,可是,一些民辦學校在招生時(以及公辦學校在特長生招生時)看學生的學科競賽證書,也根本沒有被查處,這導致學校、家長都沒把嚴禁當回事。如果這種情況在執行《辦法》時,繼續存在,那要求競賽證書標註“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能起到什麼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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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顯然已經意識到這一問題,因此在《辦法》中提出建立、完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全過程監督管理機制。為讓監管落到實處,教育部設立了專門的舉報投訴電話(010-66092315),同時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教育部將通過調研、巡查等方式,強化對競賽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舉辦的,將嚴肅處理,有關處理情況及時通過教育部官方渠道向社會公告。可以說,能否切實按《辦法》進行高強度不留任何情面的監管,是此次治理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的最大看點。

當然,規範競賽組織,只是治理競賽亂象的一方面。由於我國中高考實行單一的分數評價,義務教育存在嚴重的不均衡,家長對競賽是有現實需求的,獲得競賽證書增加擇校的砝碼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以競賽促進學習,提高學科成績。在我國取消中高考加分之後,競賽熱卻未降溫,充分說明在升競爭之下家長有要求孩子早學、學多、學難的需求,為此,必須推進中高考制度改革,建立多元評價體系,以及切實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緩解擇校熱,才能讓競賽熱降溫,消除競賽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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