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拒付巨額違約金被拘,「觸手」申請強制執行遭法院駁回

此前因擅自跳槽拒付227萬餘元違約金,前觸手主播“入江閃閃”被拘留15日。其間,“入江閃閃”向杭州西湖區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近日,“入江閃閃”及觸手直播經紀公司均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證實,已收到執行裁定書,觸手直播經紀公司的強制執行申請被駁回。

(2018)浙0106執異116號執行裁定書顯示,法院查明2016年觸手經紀公司因“入江閃閃”違約跳槽其他平臺直播提起訴訟,而後達成調解,約定若其再跳槽其他平臺直播,則需支付違約金227萬餘元。此後,該經紀公司以書面形式將與“入江閃閃”簽訂的相關權利義務轉給第三方公司,已不再享有權利,故該經紀公司不再是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利人,無權作為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9月21日,觸手直播相關負責人回應稱,入江閃閃再三違約是事實,違約給經紀公司造成損失亦是事實,“入江閃閃”應當支付法律文書已經確定的違約金227萬餘元,經紀公司將依法申請複議。此前,法院召開的執行聽證中,第三方公司認為“入江閃閃”違約亦對其造成了損失,在執行案件結束後,將依法向“入江閃閃”主張權利。

因擅自跳槽拒付違約金,女主播被拘留15日

2015年9月17日,經紀公司與“入江閃閃”簽訂了《遊戲解說特別委託協議》,約定“入江閃閃”在觸手平臺提供遊戲解說服務,期限為2015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16日。

協議約定,在該期限內,未經經紀公司書面同意,“入江閃閃”提前終止協議或與第三方簽訂合作協議,均為根本違約,需要賠償平臺及經紀公司主播年酬勞總額三倍的賠償金及主播培育費用、推廣費用、預期可得利益費用等各項損失。

2016年8月24日,“入江閃閃”通過一份《解約通知》單方解除合同,並前往第三方平臺龍珠直播。同年8月30日,觸手及經紀公司起訴“入江閃閃”違約。

2017年3月16日,經杭州市西湖區法院審理出具(2016)浙0106民初7991號民事調解書,“入江閃閃”承諾繼續在觸手平臺上進行遊戲解說至2019年3月13日止,若不履行該義務,或者在履行期限內擅自前往第三方遊戲直播平臺提供遊戲解說服務,則需向經紀公司支付賠償金2272019元。

“入江閃閃”提供的起訴書顯示,經紀公司主張其年收入約為256289元,因此需向經紀公司支付賠償金768868元。此外,“入江閃閃”與經紀公司曾於2016年1月21日簽訂了一份《遊戲解說特別委託協議》的《補充協議》,約定經紀公司為提高“入江閃閃”人氣,將其作為“觸手TV你行你上”推廣項目中力推主播之一,若其違反協議及補充協議的任何條款致使經紀公司的推廣目的無法實現的,“入江閃閃”將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經紀公司及觸手平臺的所有損失。根據推廣項目製作費用清單,經紀公司花費的相關費用顯示為1250000元。

協議約定,如若再擅自跳槽,連同其他各項費用“入江閃閃”需支付違約金2272019元。

2017年9月,在達成上述調解協議後,“入江閃閃”再次在沒有得到觸手同意的情況下跳槽虎牙直播。

2018年1月5日,觸手直播平臺經紀公司根據此前做出的民事調解書,向西湖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月5日,西湖區法院做出(2018)浙0106執76號執行決定,“入江閃閃”被列為“老賴”,執行標的為上述違約金227萬餘元。

8月10日,西湖區法院做出《拘留決定書》,認定“入江閃閃”由於在與觸手及經濟公司的合同糾紛案件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處以15日的拘留。

女主播稱觸手隱瞞關鍵合同,提出執行異議獲支持

8月20日,“入江閃閃”被拘留期間委託律師向西湖區法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

申請書顯示,2017年3月16日觸手直播經紀公司與“入江閃閃”簽署調解協議後,又於6天后(3月22日)與“入江閃閃”、案外人第三方公司簽署了三方協議,約定經紀公司將訴爭訴訟標的的相關權利義務轉給第三方,經紀公司已不再依據原協議向“入江閃閃”主張任何權利。當天,第三方公司與“入江閃閃”重新簽署《主播獨家合作協議》,並對原協議項下的合作事項做出修訂和重述,原協議隨即自行終止。

“入江閃閃”稱,在該執行案件中,上述與第三方簽訂的關鍵合同被隱瞞。

澎湃獲得的原告(觸手直播經紀公司)證據清單中,未包含“入江閃閃”與第三方公司於2017年3月22日與第三方公司重新簽署的合同。

“入江閃閃”及其代理律師認為,該執行案依據的《民事調解書》也在權利轉移的範圍內,因此經紀公司與“入江閃閃”之間的債權已經消失,民事調解書已經喪失強執執行效力,請求法院停止或撤銷該案執行程序。

9月20日,林超穎、張海陽律師收到西湖區法院送達的執行裁定書。裁定書顯示,9月19日,西湖區法院裁定,“入江閃閃”主張的異議理由成立,駁回觸手經紀公司的(2018)浙0106執76號案件的執行申請。

裁定書顯示,該案主要爭議在於:觸手直播經紀公司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轉移後,能否作為權利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有證據顯示,前述《民事調解書》生效後,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觸手直播經紀公司與“入江閃閃”、第三方公司簽訂了《補充協議》,觸手直播經紀公司將其在原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公司,“該權利包括申請執行人的實體權利,即自2017年3月22日,作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觸手直播經紀公司將自己的債券轉讓給第三人起,本案中其已不再享有權利”。

故法院認為,觸手直播經濟公司不再是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利人,無權作為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駁回其執行申請。

觸手直播:違約是事實,經紀公司將申請複議

9月21日,觸手直播相關負責人回應稱,“入江閃閃”在拘留期間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8月26日、9月3日,執行法院召開聽證。

經紀公司在聽證中發表意見認為,2017年3月22日,“入江閃閃”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協議,權利義務不包含調解書內容,“入江閃閃”再次違約,其有權申請執行,並且第三方公司並不是調解書的當事人,不可能憑藉補充協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觸手直播表示,原經紀公司和第三方公司都是觸手直播平臺的合作公司,其對主播提供經紀服務。聽證過程中,第三方公司派員對於簽約具體情況作出了說明,並認為“入江閃閃”再次違約,亦對第三方公司造成了損失。在執行案件結束後,將依法向“入江閃閃”主張權利。

觸手直播平臺認為,“入江閃閃”再三違約是事實,違約給經紀公司造成損失亦是事實,不管申請執行的是原經紀公司,還是第三方公司,“入江閃閃”應當支付法律文書已經確定的違約金227萬餘元,平臺贊同和支持經紀公司依法主張權利。另外,“入江閃閃”多次違約給平臺造成了流量損失,且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對觸手直播平臺多次進行詆譭,侵犯了平臺的合法權益,觸手直播平臺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觸手直播上述負責人表示,原經紀公司是“入江閃閃”違約的受害者,將依法申請複議,堅決利用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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